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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7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木構造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不得超過四層樓。但供公眾使用而供居住用途之木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認可者,簷高得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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