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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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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構造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不得超過四層樓。但供公眾使用而供居住用途之木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認可者,簷高得不受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71-1條,木構造建築物的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且不得超過四層樓。然而,如果該建築物是供公眾使用而非居住用途的木構造建築物,且其結構安全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則簷高可以不受限制。 範例:假設某座供公眾使用的木構造建築物經過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的結構安全審核並獲得認可,該建築物的簷高可以超過十四公尺且超過四層樓。這表示該建築物具有特殊的結構安全措施,使得簷高不再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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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71-1 條規定:「木構造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不得超過四層樓。但供公眾使用而非供居住用途之木構造建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7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