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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71-1 條

木構造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不得超過四層樓。但供公眾使用而供居住用途之木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認可者,簷高得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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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71-1條,木構造建築物的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且不得超過四層樓。然而,如果該建築物是供公眾使用而非居住用途的木構造建築物,且其結構安全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則簷高可以不受限制。 範例:假設某座供公眾使用的木構造建築物經過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的結構安全審核並獲得認可,該建築物的簷高可以超過十四公尺且超過四層樓。這表示該建築物具有特殊的結構安全措施,使得簷高不再受到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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