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 1. 第172條第1款規定了木構造建築物各構材應能承受其所承載之靜載重及活載重,而不超過容許應力。這意味著木構造建築物在設計和建造時必須確保各構材能夠承受相應的負載,並符合容許應力的要求。如果木構造建築物的構材超過容許應力,則可能發生結構損壞或倒塌的風險。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第1.6條 2. 第172條第2款規定,木構造建築物應該配有斜支撐、隅支撐或符合國家標準的集成材料,以增強樓板、屋面板和牆板的承載能力,以避免因風力或地震力產生的橫向力而引起倒塌或變形。這意味著在木構造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必須考慮到橫向力對樓板、屋面板和牆板的影響,並選擇適當的支撐措施或集成材料來增強結構的穩定性。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篇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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