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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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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木構造建築物之各構材,須能承受其所承載之靜載重及活載重,而不超過容許應力定。
  2. 2.木構造建築物應加用斜支撐或隅支撐或合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集成材,以加強樓板、屋面板、牆板,使能承受由於風力或地震力所產生之橫力,而不致傾倒、變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 1. 第172條第1款規定了木構造建築物各構材應能承受其所承載之靜載重及活載重,而不超過容許應力。這意味著木構造建築物在設計和建造時必須確保各構材能夠承受相應的負載,並符合容許應力的要求。如果木構造建築物的構材超過容許應力,則可能發生結構損壞或倒塌的風險。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第1.6條 2. 第172條第2款規定,木構造建築物應該配有斜支撐、隅支撐或符合國家標準的集成材料,以增強樓板、屋面板和牆板的承載能力,以避免因風力或地震力產生的橫向力而引起倒塌或變形。這意味著在木構造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必須考慮到橫向力對樓板、屋面板和牆板的影響,並選擇適當的支撐措施或集成材料來增強結構的穩定性。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篇第6.2條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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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72 條規定:「木構造建築物之各構材,須能承受其所承載之靜載重及活載重,而不超過容許應力定。木構造建築物應加用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