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架空吊車所受橫力,應依下列規定: 一、架空吊車行駛方向之剎車力,為剎止各車輪載重百分之十五,作用於軌道頂。 二、架空吊車行駛時,每側車道梁承受架空吊車擺動之側力,為吊車車輪重百分之十,作用於車道梁之軌頂。 三、架空吊車斜向牽引工作時,構材受力部份之應予核計。 四、地震力依吊車重量核計,作用於軌頂,不必計吊載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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