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25條,該條有以下幾個要點: 1. 用於設計屋架、梁、柱、牆、基礎等構材的活載重,如果未超過每平方公尺500公斤且不是第17條附表所說明的人群聚集場所,則構材承受載重面積超過14平方公尺時,可以按照每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的百分之0.85進行折減。 舉例:如果某個構材的載重面積為2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的靜載重為30公斤,每平方公尺的活載重為600公斤,那麼根據上述計算公式,折減值(R)為23%。 2. 如果活載重超過每平方公尺500公斤,則僅柱和基礎的活載重可以進行百分之20的折減。 根據《營造業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建築物之建築工程,應適用本法第23條至第30條及相關法規之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及驗收。根據NPO法人台灣建築技術研究發展協會發佈的《建造物結構設計基準-102年版》第2章第1節第3款,建築物結構設計所需考慮的載重包括靜載重和活載重,其中靜載重指建築物自身的重量,活載重指人員、物品和其他附載在建築物上的負載。因此,這些規定適用於建築物的結構設計和施工中。 另外,根據台灣法學資料庫的《建築技術規則解說初級篇》第9章,活載重是指擁有或使用建築物時所承擔的可變動負載,如傢俱、設備和人員等。而靜載重是指建築物自身的負載,包括結構、牆壁、屋頂和地板等。 綜上所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25條根據構材的載重面積和活載重值,以及相關的計算公式進行載重折減。該條對於不同情況下的折減比例進行了具體規定,以確保建築結構的安全性。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遵守這些規定可以確保建築物的結構符合相關的標準和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