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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用以設計屋架、梁、柱、牆、基礎之活載重如未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亦第十七條附表說明之人群聚集場所,構材承受載重面積超過十四平方公尺時,得依每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八五折減率減少,但折減不能超過百分之六十或下式之百分值。 D R﹦23 【1 + ─】 L (R)為折減百分值。 (D)為構材載重面積,每平方公尺之靜載重公斤值。 (L)為構材載重面積,每平方公尺之活載重公斤值。
  2. 活載重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時,僅柱及基礎之活載重得以減少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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