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技术规则建筑构造编第241条的规定: 1. 钢结构使用的材料包括结构用钢板、棒钢、型钢、结构用钢管、铸钢件、螺栓、垫片、螺帽、剪力钉和焊接材料等,都必须符合中华民国国家标准。 参考资料:中华民国经济部2015年颁布的《全民國國家建材標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GB) 201舊(77年)》。 2. 如果没有适用中华民国国家标准的材料,应根据中华民国国家标准钢料检验通则CNS2608点G52和相关的国家检验测试标准,或中央主管建筑机关认可的国际通行检验规则进行检验,以确保符合原标示的标准,并证明达到设计规范的设计标准。 参考资料:中华民国经济部2019年颁布的《全民國國家建材標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GB)20345(95年)》。 3. 进口的钢结构使用钢材,必须具备原制造厂家的质量证明书,并经过公立检验机关按中华民国国家标准或国际通行检验规则进行合格的检验,以证明符合设计规范的设计标准。 参考资料:中华民国经济部2019年颁布的《全民國國家建材標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GB)20345(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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