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第375-2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的第375-2條規定了結構混凝土分析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使用需求、採用結構系統、整體穩定性、非結構構材的影響以及施工方法和順序等。此外,該條規定了結構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設應符合設計規範。同時,構體或構件的模型試驗結果可以作為結構分析的參考。 以參考資料為例,根據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二一一號函釋,當進行結構分析計算時,根據結構係數(K)的計算結果,可以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9條第2款規定的限制。此外,根據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檢查建築物是否符合結構安全性的要求,需要考慮結構性裂縫的情況,但在報告中指出,被告所指的龜裂已經經過修復,不影響結構安全。 這些資料可以支持我們對第375-2條規定進一步的解釋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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