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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5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之續接處應具有足夠之強度,且能平順傳遞其承受之應力,續接之位置宜避開應力較大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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