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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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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基調查報告包括紀實及分析,其內容依設計需要決定之。
  2. 2.地基調查未實施地下探勘而引用既有可靠資料者,其調查報告之內容應與前項規定相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6條的規定,地基調查報告應該包括紀實及分析,並且其內容應根據設計的需要進行決定。如果地基調查沒有實施地下探勘並引用既有的可靠資料,則調查報告的內容應該與使用地下探勘所得到的結果相同。 參考資料: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工程範例", 2013年1月修定, https://law.moi.gov.tw/Chi/FLAW/FLAWDOC01.aspx?lsid=FL066059&flno=1 參考範例: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6條第1項的規定,一個地基調查報告的示例如下: - 紀實: 包括了對現場地基條件的觀察和紀錄,例如地質構造、土壤類型、水位狀況等。 - 分析: 包括對地基條件相關資料的分析,如土壤力學性質、承載力、地震潛能等。 如果沒有進行地下探勘,則在地基調查報告中可能會引用既有的可靠資料,例如以前的地基調查報告或相關研究報告。這些引用的資料應該與實際地基調查所得到的結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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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6 條規定:「地基調查報告包括紀實及分析,其內容依設計需要決定之。地基調查未實施地下探勘而引用既有可靠資料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