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6條的規定,地基調查報告應該包括紀實及分析,並且其內容應根據設計的需要進行決定。如果地基調查沒有實施地下探勘並引用既有的可靠資料,則調查報告的內容應該與使用地下探勘所得到的結果相同。 參考資料: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工程範例", 2013年1月修定, https://law.moi.gov.tw/Chi/FLAW/FLAWDOC01.aspx?lsid=FL066059&flno=1 參考範例: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6條第1項的規定,一個地基調查報告的示例如下: - 紀實: 包括了對現場地基條件的觀察和紀錄,例如地質構造、土壤類型、水位狀況等。 - 分析: 包括對地基條件相關資料的分析,如土壤力學性質、承載力、地震潛能等。 如果沒有進行地下探勘,則在地基調查報告中可能會引用既有的可靠資料,例如以前的地基調查報告或相關研究報告。這些引用的資料應該與實際地基調查所得到的結果相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