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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66-1 條
- 1.建築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除依本編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地基調查外,應依地質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 2.前項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應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辦理。
- 3.本編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地基調查報告部分內容,得引用第一項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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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6-1條的規定: 1. 如果建築基地的全部或部分位於地質敏感區內,除了要依照本規則第64條到第66條的要求進行地基調查,還應該根據地質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和地質安全評估。 範例參考資料:地質法 2. 基地地質調查和地質安全評估應該根據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進行。 範例參考資料: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3. 如果根據上一項規定進行的基地地質調查和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資料的部分內容,可以在地基調查報告中引用。 範例參考資料:地基調查報告及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資料之彙整方式和內容要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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