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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89 條
- 1.使用基樁承載建築物之各種載重時,不得超過基樁之容許支承力,且基樁之變位量不得導致上部建築物發生破壞或影響其使用功能。
- 2.同一建築物之基樁,應選定同一種支承方式進行分析及設計。但因情況特殊,使用不同型式之支承時,應檢討其相容性。
- 3.基樁之選擇及設計,應考慮容許支承力及檢討施工之可行性。
- 4.基樁施工時,應避免使周圍地層發生破壞及周邊建築物受到不良影響。
- 5.斜坡上之基樁應檢討地層滑動之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89條的解釋,建築物使用基樁承載載重時,必須確保基樁的容許支承力不超過載重的要求,並且基樁的變位量不得導致建築物發生破壞或影響其使用功能。同一建築物的基樁應選擇相同的支承方式進行設計與分析,但在特殊情況下,使用不同型式的支承時,需要考慮其相容性。在選擇和設計基樁時,應該考慮基樁的容許支承力以及施工的可行性。基樁施工時應避免對周圍地層造成破壞並且不良地影響周邊建築物。在斜坡上安置基樁時應評估地層滑動的影響。 根據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二一一號函釋明,基樁設計可進行結構分析計算,計算得出的位移應乘以組構係數(K)來考慮地震力和建築物的塑性變形,並且在此情況下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9條第2款的規定限制。 根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之證詞,結構平面圖中只在一樓標示混凝土的強度屬於常見的工程慣例,並且其他樓層的結構平面圖可以根據一樓的註記作為準則。這一說法也得到了建築師公會的鑑定報告的支持。 根據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鑑定結果,建築物倒塌的原因包括地震因素和施工因素。在施工方面,該鑑定結果指出建築物的柱內箍筋、柱外箍筋彎角度、樑柱接頭箍筋圍束等方面存在不足,這些不足可能對建築物的耐震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根據台灣省建築師公會的鑑定意見,進一步的地質鑽探和結構計算是確定建築物倒塌原因的關鍵,特別是對於未施作基腳的情況。因此,對於該建築物的倒塌原因,仍需要進一步的調查。 這些參考資料提供了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89條的解釋和說明,並提供了相關的範例和情況說明。需要更精確的解釋和適用建議時,應參考最新的法規和專業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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