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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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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設備之安裝應依下列規定: 一、避雷導線須與電力線、電話線、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離開一公尺以上。但避雷導線與電力線、電話線、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間有靜電隔離者,不在此限。 二、距離避雷導線在一公尺以內之金屬落水管、鐵樓梯、自來水管等應用十四平方公厘以上之銅線予以接地。 三、避雷導線除煙囪、鐵塔等面積甚小得僅設置一條外,其餘均應至少設置二條以上,如建築物外周長超過一百公尺,每超過五十公尺應增裝一條,其超過部分不足五十公尺者得不計,並應使各接地導線相互間之距離儘量平均。 四、避雷系統之總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五、接地電極須用厚度一點四公厘以上之銅板,其大小不得小於零點三五平方公尺,或使用二點四公尺長十九公厘直徑之鋼心包銅接地棒或可使總接地電阻在十歐姆以下之其他接地材料。接地電極之埋設深度,採用銅板者,其頂部應與地表面有一點五公尺以上之距離;採用接地棒者,應有一公尺以上之距離。 六、一個避雷導線引下至二個以上之接地電極以並聯方式連接時,其接地電極相互之間隔應為二公尺以上。 七、導線之連接: (一)導線應儘量避免連接。 (二)導線之連接須以銅焊或銀焊為之,不得僅以螺絲連接。 八、導線轉彎時其彎曲半徑應在二十公分以上。 九、導線每隔二公尺須用適當之固定器固定於建築物上。 十、不適宜裝設受雷部針體之地點,得使用與避雷導線相同斷面之裸銅線架空以代替針體。其保護角應符合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十一、鋼構造建築,其直立鋼骨之斷面積三百平方公厘以上,或鋼筋混凝土建築,其直立主鋼筋均用焊接連接其總斷面積三百平方公厘以上,且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在底部用三十平方公厘以上接地線接地時,得以鋼骨或鋼筋代替避雷導線。 十二、平屋頂之鋼架或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裝設避雷設備符合本條第十款規定者,其保護角應遮蔽屋頂突出物全部與建築物屋角及邊。其平屋頂中間平坦部分之避雷設備,除危險物品倉庫外,得省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5 條,避雷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規定: 1. 避雷導線與電力線、電話線、燃氣設備的供氣管路之間應保持一公尺以上的距離。但如果避雷導線與電力線、電話線、燃氣設備的供氣管路之間有靜電隔離,則不適用此限制。 2. 避雷導線與一公尺內的金屬落水管、鐵樓梯、自來水管等應使用至少十四平方公厘以上的銅線進行接地。 3. 避雷導線的設置應根據建築物的周長來決定,建築物周長超過一百公尺時,每超過五十公尺應增裝一條避雷導線。如果超過部分不足五十公尺,則可以不計算。此外,各接地導線之間的距離應盡量平均分配。 4. 避雷系統的總接地電阻應保持在十歐姆以下。 5. 接地電極應使用厚度至少為一點四公厘的銅板,其大小不得小於零點三五平方公尺,或者使用二點四公尺長十九公厘直徑之鋼心包銅接地棒等能使總接地電阻保持在十歐姆以下的其他接地材料。如果使用銅板,則頂部應與地表面保持一點五公尺以上的距離;如果使用接地棒,則應保持一公尺以上的距離。 6. 當一個避雷導線引下至二個以上的接地電極並聯連接時,各接地電極之間的間隔應保持在二公尺以上。 7. 導線的連接應避免盡量連接在一起,如果必須連接,則應使用銅焊或銀焊,不得僅僅使用螺絲連接。 8. 導線轉彎時,彎曲半徑應保持在二十公分以上。 9. 每隔二公尺應使用適當的固定器將導線固定在建築物上。 10. 在不適宜安裝避雷針體的地點,可以使用與避雷導線相同斷面的裸銅線架空代替避雷針體。此外,該避雷針體的保護角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11. 對於直立鋼骨斷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厘的鋼構造建築,或者直立主鋼筋均使用焊接連接且總斷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厘的鋼筋混凝土建築,在底部用不小於三十平方公厘的接地線進行接地時,可以使用鋼骨或鋼筋代替避雷導線。 12. 平屋頂的鋼架或鋼筋混凝土建築,如果符合第十條的規定,則其避雷設備應遮蔽屋頂突出物的全部部分以及建築物的屋角和邊緣。至於平屋頂中間平坦部分的避雷設備,除非是用於危險物品倉庫,否則可以省略。 以上釋義是基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5 條的規定進行的,參考資料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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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5 條規定:「避雷設備之安裝應依下列規定: 一、避雷導線須與電力線、電話線、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離開一公尺以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