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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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行使職權之公務員,應秉承本條例之制定意旨,就該管案件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以求毋枉毋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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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強調了執行本條例職權的公務員應該遵從本條例的立意,無論是將有利情形還是不利情形,都應該一視同仁,以確保不冤枉任何人也不放任任何人。 舉例:一名公務員在檢肅流氓案件的審查過程中,必須平等對待所有的當事人,不能因為當事人的身份或其他因素而偏袒一方或歧視另一方。他應該全面地參考所有的相關事實和證據,以公正、客觀、中立的態度來做出判斷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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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