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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 條

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移送案件時,應檢具具體事證及告誡書、決定書、認定文件、被移送人全身正面彩色照片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並以移送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移送裁定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住址或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具體事實。 三、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法條及移送理由。 四、移送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五、年、月、日。 證物附送顯有困難,或有安全之虞者,得僅附送證物目錄、照片或影本。但法院治安法庭審理上認有需要時,應補送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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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警察機關在移送案件時,應檢具具體事證及告誡書、決定書、認定文件、被移送人全身正面彩色照片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移送書應載明被移送裁定人的個人資料、具體事實、所涉法條及移送理由,并由移送機關主管長官署名蓋章,注明年、月、日。證物附送可能有困難或有安全之虞時,可以僅附送證物目錄、照片或影本。然而,如果法院治安法庭認為有需要,應當補充提供證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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