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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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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移送案件時,應檢具具體事證及告誡書、決定書、認定文件、被移送人全身正面彩色照片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並以移送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移送裁定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住址或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具體事實。 三、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法條及移送理由。 四、移送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五、年、月、日。 證物附送顯有困難,或有安全之虞者,得僅附送證物目錄、照片或影本。但法院治安法庭審理上認有需要時,應補送證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警察機關在移送案件時,應檢具具體事證及告誡書、決定書、認定文件、被移送人全身正面彩色照片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移送書應載明被移送裁定人的個人資料、具體事實、所涉法條及移送理由,并由移送機關主管長官署名蓋章,注明年、月、日。證物附送可能有困難或有安全之虞時,可以僅附送證物目錄、照片或影本。然而,如果法院治安法庭認為有需要,應當補充提供證物。

  • 告誡名詞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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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移送案件時,應檢具具體事證及告誡書、決定書、認定文件、被移送人全身正面彩色照片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