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同一被移送裁定人之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治安法庭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治安法庭審理。但經各該法院治安法庭之同意,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治安法庭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當同一被移送裁定人的案件符合有管轄權的多個法院治安法庭時,應由繫屬於先前的法院治安法庭審理。但如果獲得了先前法院治安法庭同意,則可以由繫屬於後來的法院治安法庭審理。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為2010年5月10日,該條文在第24條中具體規定了同一被移送裁定人案件的管轄權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