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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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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被移送裁定人之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治安法庭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治安法庭審理。但經各該法院治安法庭之同意,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治安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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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當同一被移送裁定人的案件符合有管轄權的多個法院治安法庭時,應由繫屬於先前的法院治安法庭審理。但如果獲得了先前法院治安法庭同意,則可以由繫屬於後來的法院治安法庭審理。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為2010年5月10日,該條文在第24條中具體規定了同一被移送裁定人案件的管轄權問題。

  • 繫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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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同一被移送裁定人之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治安法庭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治安法庭審理。但經各該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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