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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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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治安法庭受理本條例之案件,依調查之結果認無管轄權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治安法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法院治安法庭在審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時,如果調查結果認為自己無管轄權,則應以裁定的方式將案件轉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治安法庭。這表示當事人可以向原來審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管轄權的疑問或異議,要求轉交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舉個例子,假設一個檢肅流氓案件被移送到A地方的法院治安法庭審理,該法院調查後認為自己無管轄權,則應裁定將案件轉交給B地方的法院治安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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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法院治安法庭受理本條例之案件,依調查之結果認無管轄權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治安法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