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法院治安法庭受理本條例之案件,依調查之結果認無管轄權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治安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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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法院治安法庭在審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時,如果調查結果認為自己無管轄權,則應以裁定的方式將案件轉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治安法庭。這表示當事人可以向原來審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管轄權的疑問或異議,要求轉交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舉個例子,假設一個檢肅流氓案件被移送到A地方的法院治安法庭審理,該法院調查後認為自己無管轄權,則應裁定將案件轉交給B地方的法院治安法庭審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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