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警察機關發現行為人有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行為,同時觸犯或另犯刑事法律所定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者,應將行為人連同刑事卷證移送檢察機關偵查,並同時檢具流氓事證移送法院治安法庭審理。 法院治安法庭發現警察機關支依前項規定辦理,而將行為人隨案移送治安法庭者,應通知原移送警察機關派員提回解送檢察官處理。 前二項移送之行為人,如檢察官不予羈押或起訴後法院不予接押,或嗣後於偵﹑審中有停止﹑撤銷羈押之情形,均應通知原移送警察機關將其解送該管法院治安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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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警察機關如果發現行為人同時觸犯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所定之行為,並且犯罪事實觸犯或另犯刑事法律中,有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應將行為人連同刑事卷證一起移送檢察機關進行偵查,同時也要檢具流氓行為的相關事證移送法院治安法庭進行審理。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第二項,如果法院治安法庭發現警察機關依照上述規定辦理並將行為人連同相關卷證移送至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法院應通知原移送警察機關派員提回解送給檢察官處理。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第三項,如果行為人在移送後,檢察官不予逮捕或起訴,或者在審理過程中停止或撤銷了羈押,應通知原移送警察機關將該行為人解送該管轄法院治安法庭進行處理。 範例: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98號解釋,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第二項要求法院通知原移送警察機關派員提回解送檢察官處理,目的是為了確保行為人在審理期間能夠依法處理。這個規定確保了當行為人被移送至法院治安法庭時,警察機關需監督行為人的行動,同時也確保了行為人能夠繼續受到法律的監督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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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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