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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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經拘提不到;或經逕行拘提而法院不核發拘票;或因另案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監禁、羈押而無法通知到案;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到案者,警察機關得檢具流氓事證,逕行移送法院治安法庭審理。 法院借提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監禁、羈押之被移送裁定人審理流氓案件,應通知原移送警察機關派員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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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了當行為人因不同原因無法到案時,警察機關可逕行移送法院審理流氓案件。當被移送裁定人因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監禁、羈押時,法院需要通知原移送警察機關派員解送被移送裁定人到法院審理流氓案件。 參考資料: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28 條
- 拘提名詞
- 逕行拘提名詞
- 核名詞
- 拘票名詞
- 另案名詞
- 拘禁名詞
- 羈押名詞
- 借提名詞
- 解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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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