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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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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受輔導人,係指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列冊輔導及第十九條第二項施以輔導之人。其輔導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輔導人員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主管長官指定適當之警察人員擔任之。 二、輔導人員對受輔導人每月應作一至二次之訪問,瞭解其生活狀況,並相機規過勸善。 三、警察機關視實際需要,得通知受輔導人按指定之時間﹑地點到場敘述生活狀況。 經輔導人員訪問二次,受輔導人避不見面,經警察機關以書面通知定期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裁處拘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警察機關可以通知受輔導人按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到場敘述生活狀況。如果受輔導人被輔導人員訪問了兩次後仍然避不見面,警察機關可以以書面通知要求受輔導人定期到場。如果受輔導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輔導人可以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20條第2項的規定,向法院聲請裁處拘留。

  • 第二十條條文
  • 第四條第一款條文
  • 第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拘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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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受輔導人,係指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列冊輔導及第十九條第二項施以輔導之人。其輔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