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48 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施以一年之輔導,其期間之計算,自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或法院裁定許可免予繼續執行確定之日起至翌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止。 前項受輔導人於輔導期間內無本條例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警察機關應予註銷列冊停止輔導,並準用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製作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通知書送達受輔導人。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的規定,該條確定了施以一年輔導的期間計算方式。該期間的計算從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或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確定之日起,到翌年的起算日之前一天為止。此外,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規定,若受輔導人在輔導期間內沒有違反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的任何情況,警察機關應該註銷列冊並停止輔導,並依照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製作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的通知書,並送達給受輔導人。 參考資料: 1.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6月15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