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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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及感訓執行處所隸屬於法務部,但執行本條例有關留置及感訓處分之事項,並受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督導,由各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定期派法官前往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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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留置及感訓執行處所隸屬於法務部,但執行本條例有關留置及感訓處分之事項,並受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督導,由各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定期派法官前往視察。 根據此條規定,留置及感訓執行處所的隸屬單位為法務部,但在執行有關留置及感訓處分的事項時,受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督導。而各地方法院則定期派遣法官前往留置及感訓執行處所視察。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被判決接受感訓處分後,就會被送到留置及感訓執行處所執行該處分。該處所隸屬於法務部,負責執行感訓處分。同時,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有權對該執行處所進行督導,確保執行程序的正確性和合法性。此外,各地方法院會定期派遣法官前往視察該執行處所,確保其運作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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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