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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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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以先裁判確定者先執行。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觸犯刑事法律,其有刑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之情形者均適用之。 相互折抵之計算,以實際在監所受刑事處分執行、易科罰金之折算或在保安處分執行處所受保安處分執行之日數,及實際在感訓處分執行機關執行之日數為準。 以執行刑事或保安處分之期間折抵感訓處分者,其所折抵感訓處分期間以三年計算。 定執行刑中之一罪或數罪應予折抵,其先執行感訓處分者,於所定應執行刑之刑期中扣除得折抵之期間後,執行其剩餘之刑期;其先執行刑事處分或保安處分者,以實際執行日數為據,於扣除得折抵之期間後,執行其剩餘之感訓處分。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而其中一罪或數罪應予折抵,其先執行感訓處分者,於扣除得折抵之期間後,併執行之;其先執行刑事處分或保安處分者,不論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先後,以實際執行日數為據,於扣除得折抵之期間後,執行其剩餘之感訓處分。 先執行之刑事處分、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其執行期間不足折抵感訓處分或刑事處分、保安處分期間者,應於出監所、易科罰金執行,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感訓處分或刑事處分、保安處分;其執行期間足以折抵者,感訓處分或刑事處分、保安處分即免予執行。感訓處分或刑事處分、保安處分執行機關或處所,應於受感訓處分人或受刑人、受保安處分人執行完畢時,將其已執行之資料,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法院治安法庭或檢察機關。 受感訓處分人或受刑人、受保安處分人得檢具事證,聲請原起訴之檢察機關或原裁定之法院治安法庭,免予執行其相互折抵後之刑事處分、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 因折抵而免予執行感訓處分者,視同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應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施以一年之輔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如果受感訓處分人的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則根據先裁判確定的原則,需要先執行刑事處分。這條條款主要是針對受感訓處分人同時有刑事行為的情況進行規定。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的規定,觸犯刑事法律的情況適用於有刑法第55條和第56條等情形。同時,該條例第46條明確了相互折抵的計算方法,將在監所受刑事處分執行、易科罰金,以及在保安處分執行處所受保安處分執行的日數,以及在感訓處分執行機關執行的日數作為計算的依據。其中,執行刑事或保安處分的期間可以折抵感訓處分,折抵的期間計算是以3年為基準。如果有判定需要執行的刑事處分或保安處分,先執行感訓處分的期間應該扣除折抵期間,然後執行剩下的刑期。同樣地,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徒刑需要併執行,其中一個或數個罪行需要折抵,那麼先執行感訓處分的期間也應該扣除折抵期間,然後再併執行感訓處分。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如果感訓處分或刑事處分、保安處分的執行期間不足以折抵,則需要在完成保安處分執行或感訓處分執行之後,接續執行感訓處分或刑事處分、保安處分;如果執行期間足以折抵,則感訓處分或刑事處分、保安處分將被免予執行。受感訓處分人、受刑人或受保安處分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據,向原檢察機關或原裁定的法院治安法庭申請免除其折抵後的刑事處分、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的執行。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如果因為折抵而免予執行感訓處分,則視同感訓處分執行完畢,並需進行一年的輔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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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以先裁判確定者先執行。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觸犯刑事法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