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45 條
依本條例裁定之執行,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法官簽發執行書附具裁定書正本,將受感訓處分人或被裁定拘留之人交原移送關轉送執行處所執行。 受感訓處分人未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監禁、羈押或留置者,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法官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但受感訓處分人如無一定住、居所,或已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簽發拘票,交由原移送機關拘提之。受感訓處分人拘提不到者,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通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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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當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法官簽發執行書附具裁定書正本後,受感訓處分人或被裁定拘留的人將交由原移送機關轉送執行處所進行執行。 如果受感訓處分人未被監禁、拘留或留置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中,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法官應傳喚這些人;如果無法傳喚到,則應進行拘提。但如果受感訓處分人沒有確定的住所或居所,或者已逃亡或有足夠的事實證明有逃亡的可能性,可直接簽發拘票,將其交由原移送機關進行拘提。如果受感訓處分人無法拘提,則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通緝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40003&FLNO=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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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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