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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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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裁定拘留,於確定後,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發交執行。 案件經抗告者,抗告法院於裁定確定後,將案卷發回原裁定法院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當某案件經過抗告後,抗告法院裁定確定後,將案卷發回原裁定法院處理。這意味著原裁定法院需要重新審理該案件。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間得到連貫和一致的審理。

  • 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拘留名詞
  • 抗告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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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裁定拘留,於確定後,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