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44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裁定拘留,於確定後,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發交執行。 案件經抗告者,抗告法院於裁定確定後,將案卷發回原裁定法院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當某案件經過抗告後,抗告法院裁定確定後,將案卷發回原裁定法院處理。這意味著原裁定法院需要重新審理該案件。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間得到連貫和一致的審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