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43 條
檢察或審判機關受理本條例第十七條之偽證、誣告案件,於偵、審中對該案件當事人以外之使用代號之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應確實注意保密,不得洩漏。 檢察或審判機關因受理本條例第十七條之案件,有向法院治安法庭借調流氓案卷之必要者,應函告其偵審之對象與案由,法院治安法庭應將偵、審範圍以外有關使用代號之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等記載彌封保密後,再行借閱。 流氓案卷內有關使用代號之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等資料,經承辦法官彌封者,或該案卷密封歸檔後,非經承辦法官許可,任何人不得調卷或拆閱。原承辦法官調動職務者,由接辦之法官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了有關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的保密措施。根據該條規定,檢察或審判機關受理涉及偽證、誣告的案件時,對於案件之當事人以外的使用代號之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的姓名、身分應予以確實保密,並且不得洩漏其身份資料。 此條規定還提到,如果檢察或審判機關因處理相關案件的需要,需要向法院治安法庭借調流氓案卷,則應向法院治安法庭函告相關偵審範圍以及案由,法院治安法庭則應將與偵審範圍無關的使用代號之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的姓名、身分等資料記錄彌封保密後再進行借閱。 另外,根據本條規定,流氓案卷中有關使用代號之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的姓名、身分等資料,在承辦法官彌封之後,未經該承辦法官的許可,任何人都不得調閱或拆閱。如果原承辦法官調動職務,則由接替的法官處理這些相關事宜。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的隱私和安全,以免他們的真實身份被洩漏。諸如偽證案件或是誣告案件,其目的在於保護不特定的檢舉人不受報復,所以應該嚴格遵守此條規定,確保其保密性。 參考資料: 1.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3 2. 《檢肅流氓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1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