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4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的規定,警察機關必須檢具相關的事證,並向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的治安法庭提出聲請,以便對涉及拘留的案件進行裁定。一旦該裁定確定後,治安法庭將把該案件轉交給提出聲請的警察機關,由他們在拘留所執行拘留。這些規定的內容可以參考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拘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