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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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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拘留,由警察機關檢具事證,聲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裁定之。 前項裁定確定後,由法院治安法庭交由聲請之警察機關於其拘留所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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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的規定,警察機關必須檢具相關的事證,並向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的治安法庭提出聲請,以便對涉及拘留的案件進行裁定。一旦該裁定確定後,治安法庭將把該案件轉交給提出聲請的警察機關,由他們在拘留所執行拘留。這些規定的內容可以參考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拘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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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拘留,由警察機關檢具事證,聲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裁定之。 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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