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41 條
受感訓處分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免予繼續執行者,由感訓處分執行機關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確定法院治安法庭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规定,如果受感訓處分人符合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规定免予繼續執行的条件,感訓處分的執行機關应提供相关的事证报告给原裁定確定法院的治安法庭作裁定。至於是否符合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免予繼續執行的条件和具體案例資料,上述的法律文件中未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