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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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免予繼續執行者,由感訓處分執行機關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確定法院治安法庭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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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规定,如果受感訓處分人符合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规定免予繼續執行的条件,感訓處分的執行機關应提供相关的事证报告给原裁定確定法院的治安法庭作裁定。至於是否符合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免予繼續執行的条件和具體案例資料,上述的法律文件中未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範例。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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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