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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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程序違反本條例規定者,移送機關得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裁定前撤回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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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的規定,移送程序若違反本條例的相關規定,移送機關可以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裁定前撤回對被移送人的移送。具體舉例來說,如果在移送程序中發現移送機關違反了相關程序規定,例如未依法對被移送人提供適當的告知權利或未檢具有力的必要證據支持移送事實等,移送機關可以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裁定前撤回對被移送人的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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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