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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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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駐衛警察,係指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准設置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駐衛警察是指經核准設置而在各機關、學校、團體內進行駐守任務的警察人員。這些駐衛警察應依法進行職務執行與使用警械的相關管理。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具體的相關內容或案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詳細說明。

  •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法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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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駐衛警察,係指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核准設置者為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