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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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駐衛警察,係指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核准設置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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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駐衛警察是指經核准設置而在各機關、學校、團體內進行駐守任務的警察人員。這些駐衛警察應依法進行職務執行與使用警械的相關管理。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具體的相關內容或案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詳細說明。
-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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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