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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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執行職務,遇有本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與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悉依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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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駐衛警察在執行職務時,遇到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列舉的情形時,可以使用警械。使用警械的種類、時機、程序以及應注意的事項等,都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這段法規主要講述了駐衛警察在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的相關規定。根據這條法規,駐衛警察在以下情況下得使用警械:根據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列舉的情形。具體來說,當執行職務的駐衛警察遇到這些列舉的情形時,就可以使用警械。而在使用警械的過程中,駐衛警察必須遵循本條例所提供的相關規定,包括使用警械的種類、時機、程序以及應注意的事項等。所以,這條法規強調了駐衛警察使用警械時需要依法執行,並且要注意保護公眾的安全和權益。 參考資料: -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 3 條 (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
- 第二條至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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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