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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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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自本條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三條之一施行之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了以下兩個內容: 1. 槍砲、彈藥的執照和魚槍查驗證由中央主管機關印製,而刀械許可證則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印製。這表示槍砲、彈藥的執照和魚槍查驗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製作,而刀械許可證則由各地的警察局負責製作。 2. 槍砲、彈藥的查驗有效期為每兩年為一期,第一年的一月一日開始。槍砲、彈藥的執照則有效期限為兩年,到期應當遣返,換領新的執照。 reference: -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available at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1015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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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自本條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