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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1 條(訊問、處罰之時效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2.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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