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1 條(訊問、處罰之時效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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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wei946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連續:
係指反覆侵害同一構成要件之行為。如:連續影印通用紙幣
繼續:
係指違序行為已完成,惟侵害之狀態仍持續進行中。如:「攜帶」危險物品
cice8214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行政罰法,裁處權因3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