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2.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