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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6 條(裁定書之制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之違反本法案件後,除須審問或調查者外,應迅速制作裁定書。
  2. 前項裁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裁定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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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llowwhale
6 days ago
公務人員
43條: 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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