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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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7 條原允許警察留置無固定住所嫌疑人 24 小時,已於民國 100 年因違反公政公約第 9 條人身自由保障而刪除。
Q · 社維法 47 條還能用來留置流浪漢嗎?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7 條原允許警察對身分不明或無固定住居所、又不能覓保的嫌疑人留置最長 24 小時,已於民國 100 年(2011 年)刪除。刪除理由是:以調查必要就留置不能具保者,屬限制人身自由卻不符比例原則,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9 條,且實務上近十年警察與法院均未援用。現行調查到場規定改依第 42 條(即時制止、逕行通知到場)與第 48 條(逕行強制到場)辦理,並受比例原則與時限拘束。
白話解讀
警察曾經有一個權力:違反社維法的嫌疑人如果沒有固定住所、又找不到保人,警察可以將他留置最長 24 小時。聽起來只是調查程序,實質上就是不經法院的拘禁。民國 100 年立法院刪除這條,因為它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9 條的人身自由保障,且實務上近十年警察和法院都已經沒有引用。這條的消失,是台灣社維法從威權遺緒往人權標準轉型的一個里程碑。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7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第二編第三章調查程序規範,曾賦予警察對無固定住所且不能覓保之違序嫌疑人留置 24 小時之權限;民國 100 年因違反人身自由保障與比例原則而刪除,現已無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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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社維法 47 條是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7 條原允許警察對無固定住所、不能覓保的違序嫌疑人留置最長 24 小時。民國 100 年刪除,理由是這種留置屬限制人身自由卻不符比例原則,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9 條,且實務近十年已無人援用。
Q247 條刪除後,警察還能要求違序的人到場嗎?▾
可以,但依據與界線不同。現行依第 42 條得即時制止並逕行通知到場、第 48 條得逕行強制到場,均受比例原則與必要性拘束,不再是『湊不出保人就留置 24 小時』的無審查拘禁。
Q3公政公約第 9 條和這條刪除有什麼關係?▾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9 條保障人身自由、禁止任意拘禁。2009 年兩公約施行法使其取得國內法效力,成為 2011 年刪除本條的直接依據。
Q4社維法 47 條是什麼?▾
原規定警察得對無固定住所、不能覓保的違序嫌疑人留置最長 24 小時的條文,已於民國 100 年刪除。
Q5社維法 47 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違反公政公約第 9 條人身自由保障、不符比例原則,且實務近十年已無人援用。
Q6這裡的『留置』是什麼意思?▾
對人身自由的暫時拘束。本條的留置不經法院審查,實質接近拘禁,是刪除的關鍵爭點。
Q7公政公約第 9 條規定什麼?▾
保障人身自由與安全、禁止任意逮捕拘禁,經兩公約施行法內國法化後成為刪除本條的依據。
Q847 條刪除後警察怎麼處理現行違序行為?▾
依第 42 條即時制止並逕行通知到場、第 48 條逕行強制到場,均受比例原則與必要性限制。
Q9怎麼查詢一條已刪除的法條原文?▾
到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看該條沿革(LawHistory),可查得刪除前原文與修法理由。
Q10被警察要求到場、又湊不出保人怎麼辦?▾
現行已無『不能覓保即留置 24 小時』規定;如遇逾越比例原則的拘束,可主張人身自由保障並循申訴或抗告救濟。
Q11如何主張自己的人身自由受不當限制?▾
援引憲法第 8 條、公政公約第 9 條與比例原則,要求說明法律依據;必要時聲請提審或循行政救濟。
Q12舊 47 條 vs 現行 48 條差在哪?▾
47 條是無審查的 24 小時留置;48 條是受比例原則拘束的逕行強制到場,不等於可長時間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說明 |
|---|---|
| 社維法第 47 條(已刪除) | 得對不能覓保之嫌疑人留置 24 小時,屬無司法審查之拘束 |
| 社維法第 48 條(現行) | 對嫌疑人得逕行強制到場,受比例原則與必要性限制 |
| 刑事訴訟法拘提逮捕 | 須法定要件與令狀/現行犯例外,並有時限與救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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