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5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 二、毀損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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