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6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2. 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uchiaping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第一款為簡易庭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