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6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 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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