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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6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2. 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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