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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77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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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7 條規範公共遊樂場所縱容兒少深夜聚集而不通報,首次罰 1.5 萬元,再犯可勒令歇業。

Q · 網咖深夜有未成年人聚集,老闆沒通報會怎樣?

首次罰 1.5 萬,再犯可勒令歇業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7 條,公共遊樂場所負責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而未即時報警,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重點不在「有沒有發現」,而在「該發現卻沒通報」,通報那通電話本身就是免責關鍵。

白話解讀

很多業者以為自己是「開店做生意」,但社維法第77條把你變成了警察的延伸觸角。你的網咖、KTV、撞球場、保齡球館,只要深夜有兒童或少年聚集,你不主動通報警方,就直接吃罰鍰。重點不是「你有沒有發現」,而是「你應不應該發現卻沒處理」。法律用「縱容」這個詞,殺傷力比你想的重得多:它不要求你親眼看到、不要求他們在你店裡犯什麼事,只要他們在深夜聚集、你沒通報,就構成。第一次罰一萬五,看起來不痛不癢。但條文後段才是真正的核子彈:「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這不是罰錢,是你的店直接關門。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7 條為公共遊樂場所的兒少保護通報義務規範:負責人或管理人若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場所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構成違序行為,處罰自罰鍰至勒令歇業,將兒少保護義務私化至商業主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員工沒通報,老闆要扛嗎?

要。第77條的處罰對象是負責人或管理人,員工的疏失推定為管理者的監督過失。除非能證明有完整員工訓練紀錄與書面SOP明文要求通報,否則老闆扛責是常態。書面SOP加上員工受訓簽到記錄是業者最便宜的保命符。

Q2「縱容」兩個字怎麼認定?我又沒主動拉他們來

縱容在實務上不要求積極行為。法官看的是你是否知道或可得而知卻沒採取通報行動。一群面孔很嫩的客人深夜聚集,從監視器看得清楚你沒檢查證件、沒通報,已經足夠。「我以為他們成年」在沒有積極查證紀錄的情況下,幾乎無法當作有效抗辯。

Q3深夜是幾點到幾點?

社維法第77條本身沒明確定義深夜,實務上多參照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的認定,即晚上10時至翌日凌晨6時。保守做法是晚上10點後就提高警覺,特別是學期間的週日到週四晚上,是警方臨檢的高峰時段。

Q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7 條罰多少錢?

首次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Q5社維法 77 條和兒少法的罰差在哪?

社維法 77 罰 1.5 萬屬普通法;兒少法第 91 條罰 6 萬至 30 萬且特別法優先適用,組合拳才是業者真正要怕的。

Q6什麼叫縱容兒少深夜聚集?

負責人知道或可得而知未成年人於深夜在場聚集,卻未即時報警的消極不作為,不要求積極拉客行為。

Q7公共遊樂場所包含哪些?

網咖、KTV、撞球場、保齡球館等供公眾遊樂消費的營業場所,負責人或管理人均負通報義務。

Q8業者發現兒少深夜聚集該怎麼通報?

查證年齡並留存證件影本 → 撥打 110 報警 → 保存通聯與監視器紀錄,那通電話即完成法定義務。

Q9怎麼證明自己有盡通報義務?

保存 110 報案通聯紀錄、員工值班表、書面通報 SOP 與受訓簽到,這些是免罰的核心證據。

Q10收到 77 條罰單後怎麼救濟?

於收受處分書 30 日內向上級警察機關聲明異議或提訴願,逾期處分確定。

Q11業者要花多少成本建立合規?

成本最低的是書面通報 SOP 加員工受訓簽到,幾乎零花費;加裝身分查驗與監視器則視店面規模。

Q12社維法 77 vs 兒少法 91 哪個先罰?

兒少法 91 為特別法優先適用,罰 6 萬至 30 萬。同一行為可能兩法都觸發,兒少法那邊罰更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ct_77child_youth_law
處罰金額1.5 萬元以下罰鍰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適用優先普通法特別法優先適用
最重處分停止營業 / 勒令歇業公布姓名 / 限期改善 / 停業
行為核心縱容聚集而不通報提供場所予兒少深夜逗留

act_77

處罰金額
1.5 萬元以下罰鍰
適用優先
普通法
最重處分
停止營業 / 勒令歇業
行為核心
縱容聚集而不通報

child_youth_law

處罰金額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適用優先
特別法優先適用
最重處分
公布姓名 / 限期改善 / 停業
行為核心
提供場所予兒少深夜逗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風俗営業等の規制及び業務の適正化等に関する法律(風営法)+ 各都道府県の青少年保護育成条例(深夜立入・外出制限)
韓國청소년 보호법 제29조(청소년 출입·고용 금지업소)
中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等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德國Jugendschutzgesetz (JuSchG) § 4(Aufenthalt in Gaststätten)/ § 5(Tanzveranstaltung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00629 制定)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立法理由本條為預防不良分子於公共遊樂場所聚集滋事,乃參考新加坡輕微犯罪法案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課以場所業者報告之義務,而維公共秩序與安寧。

  • 少年名詞
  • 罰鍰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0800629 制定)

本條為預防不良分子於公共遊樂場所聚集滋事,乃參考新加坡輕微犯罪法案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課以場所業者報告之義務,而維公共秩序與安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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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7 條規定:「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