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7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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