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8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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