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8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