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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79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七)

快速跳轉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規範叫賣妨礙交通、巷道晾掛衣物、虐待動物三種行為,須經制止不聽,始處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Q · 警察說我再被檢舉就要罰,這算正式程序嗎?

算。警察的勸阻就是處罰程序第一步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叫賣妨礙交通、跨越巷道晾掛衣物、虐待動物三種行為,都以「經禁止或勸阻而不聽」為處罰要件。警察的口頭警告不是嘴炮,那一刻已啟動處罰程序;下次再犯才會真正開出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被警告時記下時間、員警編號與內容,是日後聲明異議的關鍵。

白話解讀

叫賣、晾衣、養動物,三件看似不相關的事,被同一條法律綁在一起。共通點是:警察不能直接罰你,必須先警告、勸阻,你還不聽,才能動。罰鍰新台幣三千元以下,或一個叫「申誡」的處分(不用付錢但會留紀錄)。三千塊聽起來像沒事,但社維法的紀錄會留在警政系統裡,未來如果你需要良民證、某些職業申請、或被同類案件再次盯上時,這條紀錄可能冒出來。這條法律設計的真正重點不在罰款,而在「警告,不聽,處罰」的機制:警察的口頭提醒不是嘴炮,那一秒已經啟動了處罰程序的第一步。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為妨害安寧秩序之輕罪罰則,針對公共場所叫賣妨礙交通、跨越巷道晾掛衣物、虐待動物三種行為,採「警告前置」設計:須經警察禁止或勸阻而行為人仍不聽,始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並留下警政系統紀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警察口頭警告我,這算正式的法律程序嗎?

算。社維法第79條三款都規定「不聽禁止」或「不聽勸阻」,意思是警察的勸阻或禁止本身就是法律程序的第一步。員警通常會在勤務紀錄上寫下警告時間、地點、被警告人,下次再來就有理由依本條開罰。被警告時記下警員編號、時間與確切內容,日後若處分書出來,這些細節能幫你判斷警告紀錄是否完整。

Q2虐待動物為什麼這麼輕,只罰三千?

不是只罰三千。社維法第79條第3款處理的是輕度虐待且不聽勸阻的情況;若虐待程度嚴重(肢體傷害、長期飢餓、致死),應適用動物保護法第25條的刑事責任。拍下虐待過程影片是判定走哪條法的關鍵:模糊影片通常只能走社維法,有明確傷害結果的證據能觸發動物保護法刑事追訴。

Q3我被開罰三千覺得不公平,要不要請律師?

不需要。社維法第55條規定,不服處分5日內可向原警察機關聲明異議,案件移交地方法院簡易庭重新審理,自己寫一份聲明異議狀說明理由即可。簡易庭會審查警察的警告紀錄是否完整,若紀錄薄弱(無具體時間、地點、被警告人),法官可能直接撤銷處分。

Q4社維法第79條是什麼?

妨害安寧秩序輕罪,規範叫賣妨礙交通、巷道晾衣物、虐待動物三款,須制止不聽才罰三千元以下。

Q5申誡和罰鍰差在哪?

罰鍰要付錢(三千元以下),申誡不付錢但同樣留警政紀錄,兩者擇一處分。

Q6什麼叫不聽禁止?

經警察禁止或勸阻後仍繼續為之,是本條處罰的核心構成要件,警告即程序第一步。

Q7社維法處分會留前科嗎?

不是刑事前科,但會進警政系統,可能影響良民證或特定職業申請。

Q8看到鄰居虐待動物怎麼檢舉?

先報案讓警方依本條警告並保留照片影片;嚴重傷害撥1959走動物保護法刑責。

Q9被開罰三千怎麼救濟?

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原警察機關提聲明異議,不需律師,移送簡易庭審理。

Q10聲明異議狀怎麼寫?

載明處分書文號、不服理由(程序瑕疵/無不聽事實/構成要件不符),請求撤銷。

Q11怎麼證明警察沒先警告?

比對警察勤務紀錄是否載明警告時間、地點、被警告人;紀錄薄弱即程序瑕疵。

Q12社維法79 vs 動保法25哪個重?

79條是行政罰(三千以下),動保法25條是刑責(徒刑得併罰金),依虐待嚴重度分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社維法第79條動物保護法第25條
適用情形輕度虐待動物且不聽勸阻嚴重虐待造成傷害、骨折、死亡
責任性質行政罰(罰鍰或申誡)刑事責任(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處理機關警察機關,不服移送簡易庭檢察官偵查、法院審判
證據關鍵勸阻紀錄+持續行為明確傷害結果之影像鑑定

社維法第79條

適用情形
輕度虐待動物且不聽勸阻
責任性質
行政罰(罰鍰或申誡)
處理機關
警察機關,不服移送簡易庭
證據關鍵
勸阻紀錄+持續行為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適用情形
嚴重虐待造成傷害、骨折、死亡
責任性質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處理機關
檢察官偵查、法院審判
證據關鍵
明確傷害結果之影像鑑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軽犯罪法第1条(各種秩序違反の拘留・科料)
韓國경범죄 처벌법 제3조(경범죄의 종류)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800629 制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禁止吸煙之處所吸煙,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三、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者。   四、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公眾健康與衛生及預防火災發生,爰為本條第一款規定。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禁止於公共場所肩挑、手挽或張掛物品叫賣,以免妨害交通。   三、保持市容之整齊美觀,本條第三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禁止跨街晾掛衣、物。   四、本條第四款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款規定,禁止虐待動物,以維文明社會應有之人道立場。

(0990504 修正)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立法理由一、查菸害防制法已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正式實行新制,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均敘明全面禁止吸菸、可設吸菸區、指定禁止吸菸場所。同法第三十一條說明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二、同樣的抽菸行為,卻因引用不同的處罰法條,而互有牴觸。有關吸菸行為之處分,應以菸害防制法為適用。遂提案刪除部分條文,以避免法條適用之扞格。

  • 罰鍰名詞
  • 申誡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0800629 制定)

一、為維護公眾健康與衛生及預防火災發生,爰為本條第一款規定。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禁止於公共場所肩挑、手挽或張掛物品叫賣,以免妨害交通。   三、保持市容之整齊美觀,本條第三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禁止跨街晾掛衣、物。   四、本條第四款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款規定,禁止虐待動物,以維文明社會應有之人道立場。

(0990504 修正)

一、查菸害防制法已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正式實行新制,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均敘明全面禁止吸菸、可設吸菸區、指定禁止吸菸場所。同法第三十一條說明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二、同樣的抽菸行為,卻因引用不同的處罰法條,而互有牴觸。有關吸菸行為之處分,應以菸害防制法為適用。遂提案刪除部分條文,以避免法條適用之扞格。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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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9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