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9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七))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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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規範叫賣妨礙交通、巷道晾掛衣物、虐待動物三種行為,須經制止不聽,始處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Q · 警察說我再被檢舉就要罰,這算正式程序嗎?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叫賣妨礙交通、跨越巷道晾掛衣物、虐待動物三種行為,都以「經禁止或勸阻而不聽」為處罰要件。警察的口頭警告不是嘴炮,那一刻已啟動處罰程序;下次再犯才會真正開出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被警告時記下時間、員警編號與內容,是日後聲明異議的關鍵。
白話解讀
叫賣、晾衣、養動物,三件看似不相關的事,被同一條法律綁在一起。共通點是:警察不能直接罰你,必須先警告、勸阻,你還不聽,才能動。罰鍰新台幣三千元以下,或一個叫「申誡」的處分(不用付錢但會留紀錄)。三千塊聽起來像沒事,但社維法的紀錄會留在警政系統裡,未來如果你需要良民證、某些職業申請、或被同類案件再次盯上時,這條紀錄可能冒出來。這條法律設計的真正重點不在罰款,而在「警告,不聽,處罰」的機制:警察的口頭提醒不是嘴炮,那一秒已經啟動了處罰程序的第一步。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為妨害安寧秩序之輕罪罰則,針對公共場所叫賣妨礙交通、跨越巷道晾掛衣物、虐待動物三種行為,採「警告前置」設計:須經警察禁止或勸阻而行為人仍不聽,始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並留下警政系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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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口頭警告我,這算正式的法律程序嗎?▾
算。社維法第79條三款都規定「不聽禁止」或「不聽勸阻」,意思是警察的勸阻或禁止本身就是法律程序的第一步。員警通常會在勤務紀錄上寫下警告時間、地點、被警告人,下次再來就有理由依本條開罰。被警告時記下警員編號、時間與確切內容,日後若處分書出來,這些細節能幫你判斷警告紀錄是否完整。
Q2虐待動物為什麼這麼輕,只罰三千?▾
不是只罰三千。社維法第79條第3款處理的是輕度虐待且不聽勸阻的情況;若虐待程度嚴重(肢體傷害、長期飢餓、致死),應適用動物保護法第25條的刑事責任。拍下虐待過程影片是判定走哪條法的關鍵:模糊影片通常只能走社維法,有明確傷害結果的證據能觸發動物保護法刑事追訴。
Q3我被開罰三千覺得不公平,要不要請律師?▾
不需要。社維法第55條規定,不服處分5日內可向原警察機關聲明異議,案件移交地方法院簡易庭重新審理,自己寫一份聲明異議狀說明理由即可。簡易庭會審查警察的警告紀錄是否完整,若紀錄薄弱(無具體時間、地點、被警告人),法官可能直接撤銷處分。
Q4社維法第79條是什麼?▾
妨害安寧秩序輕罪,規範叫賣妨礙交通、巷道晾衣物、虐待動物三款,須制止不聽才罰三千元以下。
Q5申誡和罰鍰差在哪?▾
罰鍰要付錢(三千元以下),申誡不付錢但同樣留警政紀錄,兩者擇一處分。
Q6什麼叫不聽禁止?▾
經警察禁止或勸阻後仍繼續為之,是本條處罰的核心構成要件,警告即程序第一步。
Q7社維法處分會留前科嗎?▾
不是刑事前科,但會進警政系統,可能影響良民證或特定職業申請。
Q8看到鄰居虐待動物怎麼檢舉?▾
先報案讓警方依本條警告並保留照片影片;嚴重傷害撥1959走動物保護法刑責。
Q9被開罰三千怎麼救濟?▾
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原警察機關提聲明異議,不需律師,移送簡易庭審理。
Q10聲明異議狀怎麼寫?▾
載明處分書文號、不服理由(程序瑕疵/無不聽事實/構成要件不符),請求撤銷。
Q11怎麼證明警察沒先警告?▾
比對警察勤務紀錄是否載明警告時間、地點、被警告人;紀錄薄弱即程序瑕疵。
Q12社維法79 vs 動保法25哪個重?▾
79條是行政罰(三千以下),動保法25條是刑責(徒刑得併罰金),依虐待嚴重度分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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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社維法第79條 |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
|---|---|---|
| 適用情形 | 輕度虐待動物且不聽勸阻 | 嚴重虐待造成傷害、骨折、死亡 |
| 責任性質 | 行政罰(罰鍰或申誡)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 處理機關 | 警察機關,不服移送簡易庭 | 檢察官偵查、法院審判 |
| 證據關鍵 | 勸阻紀錄+持續行為 | 明確傷害結果之影像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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