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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9 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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