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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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對性交易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屬行政罰非刑事犯罪,2011年起買賣雙方均罰。
Q · 性交易被抓會留前科嗎?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從事性交易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屬「行政罰」而非刑法上的犯罪,不會有刑事前科、不會被起訴,程序在地方法院簡易庭。但會在警政系統留下違反社維法的內部紀錄,影響部分職業背景查核與累犯裁量。符合自治條例性交易專區規定者不在此限,惟全台目前無任何縣市劃設專區。
白話解讀
你以為性交易在台灣是「絕對非法」?法律的真相比這個複雜得多。這條的關鍵不在前半段「處三萬元以下罰鍰」,而在那個被忽略的但書:符合地方政府自治條例規定的「性交易專區」內,從事性交易不違法。問題是,自從 2011 年大法官釋字 666 號要求「買賣雙方都要罰」之後,台灣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政府敢真的劃出專區,所以這個但書是一張永遠開不出來的支票。更關鍵的轉變是:以前只罰賣方(女性居多),現在買賣雙方都要罰,三萬元上限對買方來說是現金處罰,對賣方來說可能是好幾天的收入全部蒸發。而且這是「行政罰」不是「刑事罰」,不會留下刑事前科,但會有警政紀錄。很多人不知道這兩者的差別會影響後續的什麼事。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為性交易行政罰規範,對從事性交易者及在公共場所意圖性交易拉客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但設有性交易專區自治條例之但書,符合者不適用。自2011年回應司法院釋字第666號後,由僅罰賣方修正為買賣雙方均罰,並刪除拘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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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社維法 80 條性交易怎麼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規定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 91 條之 1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處以 3 萬元以下罰鍰。性交易除罪化後,僅限「性交易專區」(目前台灣無合法專區)內合法。其他地區仍處罰。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social-order-80。
Q2性交易除罪了嗎?▾
部分除罪。大法官釋字第 666 號(2009)宣告罰娼不罰嫖違憲後,2011 年修法改採「罰雙方,但設性交易專區可合法」。然而目前全台無專區,實務上仍處罰雙方 3 萬元以下罰鍰。娼客處罰爭議見 lawplayer.com/article/social-order-80。
Q3網路援交會被抓嗎?▾
會。網路援交構成社維法 80 條性交易。警方常以臥底方式查緝,成立後雙方各處 3 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未成年人(未滿 16 歲),構成刑法加重罪名(妨害性自主、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刑度嚴重。重點提示見 lawplayer.com/article/social-order-80。
Q4性交易涉及未成年怎麼辦?▾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 與未滿 16 歲者性交(有對價):處 3-10 年徒刑 (2) 與 16-18 歲者(有對價):處 3 年以下徒刑 (3) 拍攝、販賣、散布:處 7-10 年以上。另有附隨處罰。涉未成年案件嚴重見 lawplayer.com/article/social-order-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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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性質 | 社維法第80條(行政罰) | 罰鍰,無刑事前科 | 刑法妨害風化罪 | 刑罰,有刑事前科 |
| 處罰程序 | 社維法第80條 |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 | 刑法 | 地檢署偵查、刑事庭審判 |
| 釋字666前 | 舊法 | 僅罰賣方,得拘留 | 現行法 | 買賣雙方均罰,僅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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