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J666,從事性交易(娼嫖皆罰)→僅罰鍰

dislas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內政部警政署訂定照裁量基準,第一次違反罰1500-6000內

881030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所謂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對價,指當事人之間除主觀上有以報償為姦淫或猥褻代價之認識外,尚需客觀上有報償之交付,始足當之。

mhlee
4 years ago
國營招考
釋字666在此是「除罰化」,非「除罪化」。小心用語。

14874874
4 years ago
發生大事,想了解方向
罰娼不罰嫖
666宣告違憲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