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1-1 條(地方政府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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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 2.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兒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 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 4.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 5.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授權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劃設性交易專區,但全台22縣市迄今無一啟動,故目前無合法性交易場所。
Q · 性交易在台灣到底合不合法?
原則禁止,地方可設專區例外開放,但全台無一啟動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性交易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中央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制定自治條例,劃設得合法從事性交易的「性專區」並訂定管理規則。但此授權自2011年增訂以來,全台22個直轄市縣市迄今無一啟動。因此目前實務上並無任何合法性交易場所,性交易行為仍依同法第80條對買賣雙方裁處罰鍰。
白話解讀
台灣的性交易在法律上不是一刀切的禁止,而是「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中央把鑰匙交到地方政府手上:你想讓性交易合法,就自己劃一塊「性專區」出來,並用自治條例管它。但這把鑰匙從2011年掛到現在,全台22個縣市沒有一個敢轉開。為什麼?因為任何縣市長一旦劃了專區,下次選舉就要面對選民。所以你看到的「現實」是:法律授權了,地方卻集體罷工,結果性交易從業者永遠在第80條的罰鍰下被開單,而消費者依第80條也要罰。這條看似在「鬆綁」,實質上製造了一個全國都不會落地的空頭支票。如果你住的縣市有人提案要設專區,你才會真的需要這條。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為授權性(委任立法)規範,將性交易合法化的決定權下放給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方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劃設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並管理,並就場所登記、執照、負責人消極資格、性工作者健康檢查、廣告禁止等十款事項為規定。本條僅創設「地方可開放」的框架,須地方另立自治條例方能啟動,與「已合法化」係兩個不同階段。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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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住的縣市為什麼一直不設性專區?
不是法律不允許,是政治不敢碰。本條授權地方制定自治條例設性專區已超過十年,但任何縣市長都要面對選民、宗教團體、家長團體的反彈,提案政治成本太高,通常一讀就被擋下。想知道在地政治人物真實態度,可查地方議會公報「社維法第91-1條」相關質詢紀錄。
Q2那性工作者現在到底合不合法?
在現行法下,全台灣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有合法的性專區。所有性交易行為都會被社維法第80條開罰,買賣雙方都罰,金額3萬元以下。第91條之1只是「未來如果某縣市開放就會合法」的框架,目前一個都沒啟動。若有人說某業態是合法性產業,那是話術。
Q3消費性交易為什麼也要罰?以前不是只罰女生嗎?
以前確實只罰賣方,但司法院釋字第666號宣告該規定違憲、違反平等權。立法院修法後改為買賣雙方都罰,並同時生出本條給地方一個合法化專區的出路。這是憲法層級的轉變,影響整個性產業執法生態。
Q4性交易在台灣合法嗎?
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本條授權地方設專區合法化,但全台無一啟動,目前無合法性交易場所。
Q5社維法91條之1是什麼?
授權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劃設性交易專區並管理的委任立法條款,是台灣性交易合法化的地方授權框架。
Q6什麼是性專區?
地方政府依自治條例劃設、於其內性交易合法的特定區域,限商業區或遊憩用地且須與學校寺廟保持距離。
Q7授權跟啟動差在哪?
授權是中央給地方權力(已完成),啟動是地方真的立自治條例(迄今0個縣市)。授權不等於合法。
Q8性交易被開單怎麼救濟?
確認是社維法第80條罰鍰後,於處分書送達5日內向簡易庭聲明異議(第55條),可主張初犯與困境減輕。
Q9怎麼查我所在縣市有沒有性專區?
查地方議會公報是否曾審議性專區自治條例;若無通過之自治條例,即代表無合法專區。
Q10社維法第80條罰多少錢?
在未劃定專區內從事性交易,買賣雙方各處3萬元以下罰鍰。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被剝削的性工作者?
保留對話、金流、地址、人物特徵證據,撥113保護專線,涉未成年或人口販運優先適用較重之專法。
Q12社維法80條 vs 刑法231條差在哪?
第80條罰未在專區從事性交易的買賣雙方(行政罰鍰),刑法231條罰圖利容留的仲介者(刑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model | jurisdiction | sex_act_status | zone_system |
|---|---|---|---|
| 地方專區授權制 | 台灣(社維法91-1)/德國(Sperrbezirk)/美國內華達州 | 原則禁止、地方得開放 | 有(須地方立法啟動) |
| 全面禁止+仲介媒介處罰 | 日本(売春防止法) | 賣淫不罰、管理媒介罰 | 無 |
| 全面禁止+雙罰 | 韓國(성매매처벌법) | 買賣雙方均罰 | 無 |
| 處罰購買方(北歐模式) | 法國(Loi 2016-444)/瑞典 | 罰嫖客、不罰性工作者 | 無 |
jurisdiction
- 地方專區授權制
- 台灣(社維法91-1)/德國(Sperrbezirk)/美國內華達州
- 全面禁止+仲介媒介處罰
- 日本(売春防止法)
- 全面禁止+雙罰
- 韓國(성매매처벌법)
- 處罰購買方(北歐模式)
- 法國(Loi 2016-444)/瑞典
sex_act_status
- 地方專區授權制
- 原則禁止、地方得開放
- 全面禁止+仲介媒介處罰
- 賣淫不罰、管理媒介罰
- 全面禁止+雙罰
- 買賣雙方均罰
- 處罰購買方(北歐模式)
- 罰嫖客、不罰性工作者
zone_system
- 地方專區授權制
- 有(須地方立法啟動)
- 全面禁止+仲介媒介處罰
- 無
- 全面禁止+雙罰
- 無
- 處罰購買方(北歐模式)
- 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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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001104 增訂)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50506 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兒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五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第三款之「幼稚園」為「幼兒園」。 二、另,原條文第二項第五款中「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
- 自治條例名詞
- 性交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非名詞
- 少年名詞
- 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
-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條文
- 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條文
- 人口販運防制法法規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二百八十五條條文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吊扣名詞
- 意圖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 公眾名詞
- 第二百三十一條條文
- 第八十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1-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3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0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5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6-1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3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4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5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6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7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2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3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4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5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6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7 條條文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條文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21 條條文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五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第三款之「幼稚園」為「幼兒園」。 二、另,原條文第二項第五款中「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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