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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1 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申誡: 一、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或物品而情節重大者。 二、故意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者。 三、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釣魚、牧畜,不聽勸阻者。 四、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挖掘土石、棄置廢棄物或取水,不聽勸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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