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0 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四))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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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0 條處罰污損他人招牌標誌與未經許可張貼塗鴉,最高罰三千元;損害無法復原則升級為刑法毀損罪。
Q · 招牌被潑漆、圍牆被亂貼海報,可以報警處罰對方嗎?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0 條,污損他人招牌標誌、或未經許可在他人車輛、圍牆、房屋張貼塗抹畫刻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關鍵在「能否復原」:貼紙撕得下、塗鴉擦得掉屬本條輕微違規;若噴漆、刻字、潑酸造成永久損害,則升級為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時應先拍照存證、再報警,由警察依本條開立處分書,處理速度比民事訴訟快得多。
白話解讀
捷運廣告上一張政治候選人的看板,被人用麥克筆畫了鬍子。社區大樓電梯裡的張貼公告,被人撕成兩半。對面店家剛掛上的招牌,半夜被人潑了一桶不明液體。在很多人眼裡這只是「無聊」或「惡作劇」,但本條明確告訴你:這是違法行為,三千元以下罰鍰。第二款更廣,「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這一款是台灣處理街頭塗鴉、廣告貼紙、選舉海報亂貼最常用的工具。注意一個關鍵:本條與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的界線在「能否復原」。能擦掉、能撕下的算本條輕微違規;造成永久損害、影響功能的就升級為刑事毀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0 條為妨害他人身體財產章的污損與亂貼處罰規定,分兩款:第一款處罰污損他人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告白標誌;第二款處罰未經許可在他人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上張貼、塗抹或畫刻。本條與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以損害「能否復原」為區分界線,是台灣規範街頭塗鴉與違規張貼的核心行政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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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別人在我家車門上貼小廣告,我把廣告撕了會不會反而留下黏膠?這算誰的責任?▾
貼小廣告的人要負本條的責任,黏膠殘留的清除費用也可以一併向他求償。實務上會遇到的問題是「找不到人」,因為小廣告大多是廣告公司外包的工讀生隨意張貼。內行人提示:把廣告完整撕下保留(最好放進夾鏈袋),上面的電話或網址是追源頭的關鍵,警方可以憑這個追查上游廣告主,最後罰的是雇用的公司而不是工讀生。
Q2塗鴉藝術算違法嗎?我在沒人管的廢棄牆上創作也不行?▾
「沒人管」和「沒有所有人」是兩回事。任何建築物在台灣都有登記的所有人(個人、公司、政府),即使是廢棄房屋,未經屋主同意塗鴉就構成本條第二款。內行人提示:台灣目前合法塗鴉區域很少,主要在台北西門紅樓周邊、台中審計新村等少數規劃區,創作前最聰明的做法是直接聯繫屋主取得書面同意,這份同意書就是你的免死金牌。
Q3公寓大樓電梯裡有人貼了不雅照片,我撕掉算不算違反第二款?▾
不算,因為你是有正當理由的清除行為(去除違法或妨害公共秩序的內容),不是「未經許可張貼塗抹畫刻」。但建議撕下前先拍照存證,然後通知社區管委會處理。內行人提示:管委會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維護環境的義務,如果類似情況反覆發生,你可以要求管委會調閱電梯監視器處理,這比你自己當清潔工每天撕貼紙有效得多。
Q4社維法90條是什麼?▾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章的污損與亂貼處罰,罰污損招牌標誌與未經許可張貼塗抹畫刻他人建築物,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Q5污損和毀損差在哪?▾
界線在能否復原。能擦掉撕下屬社維法90條罰三千元;噴漆刻字潑酸造成永久損害升級刑法354條毀損罪關五年。
Q6什麼叫正當之告白或標誌?▾
他人合法張貼的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用以表彰、識別的標示,受本條第一款保護不被污損。
Q7塗鴉算違法嗎?▾
未經屋主同意在他人建築物塗鴉,不論藝術價值都成立本條第二款;台灣合法塗鴉區僅西門紅樓、審計新村等極少數。
Q8招牌被潑漆怎麼報警?▾
先拍三角度照片(整體/特寫/監視器),不要清除,撥110報案製作筆錄並索取受理證明,警方依本條開處分書。
Q9亂貼小廣告怎麼檢舉?▾
報警走第二款,並把廣告完整撕下保留電話網址,警方憑此追查上游廣告主,罰的是雇用公司。
Q10社維法90條罰多少錢?▾
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違規張貼小廣告另依各縣市自治條例可再罰 1,200 至 6,000 元清除費。
Q11怎麼證明是對方貼的或塗的?▾
周邊監視器、目擊證人、廣告上的電話網址、留存的現場照片,是認定行為人與求償的證據鏈。
Q12社維法90條 vs 刑法354毀損罪差在哪?▾
可復原走社維法(行政罰三千元、警察裁處、時效2個月);不可復原走刑法35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告訴乃論6個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社維法第90條 |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
|---|---|---|
| 區分關鍵 | 損害可復原(能擦掉、撕下) | 損害不可復原或喪失功能(噴漆、刻字、潑酸) |
| 法律性質 | 行政罰(秩序罰) | 刑事犯罪 |
| 處罰 | 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 處理機關 | 警察機關裁處 | 檢察官偵查、法院審判 |
| 時效/期間 | 處罰時效 2 個月,異議 5 日 | 告訴乃論,告訴期間 6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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