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0 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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