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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9 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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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行政處罰 🔵鄭子薇師:批評罰太輕、不痛不癢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鄭子薇師:須屢勸不聽,難構成 可參考 https://youtu.be/htGZtciGlRg
wei00ooo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大法官釋字689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