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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89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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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處罰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及無正當理由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可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Q · 有人一直跟著我但還沒動手,能報警嗎?

能。社維法89條第2款專治勸阻不聽的跟追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即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關鍵要件是「勸阻不聽」:你必須先明確要求對方停止(或進入有人場所表達拒絕),對方仍繼續跟追,違法才成立。所以當下用手機錄影、說出「請你停止跟著我」並留下時間戳記,是本條能否成立的決勝證據。情節升級時可同時主張跟蹤騷擾防制法。

白話解讀

走在路上突然發現有個人從捷運就跟著你下車、轉了三個路口還在後面。你回頭瞪他、走進便利商店避一下,他在外面等你。多數人這時的反應是「應該是巧合吧」或「不要理他就好」。但這條法律告訴你:你不需要等他真的動手,跟追本身在你「勸阻」(包括明確要求他停止、或進入有人的場所表達拒絕)後仍不停止的那一刻,他已經違法了。三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這條在 114 年 5 月剛把上限從 3 千拉到 3 萬,整整十倍,意思很清楚:立法者認為這件事的傷害遠比過去想的嚴重。被催眠或被下藥的情況在實務上更常見於職場、宗教、不當的「親密關係控制」場景,不只是恐怖片橋段。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為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行政罰規定,處罰兩種行為: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以及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違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第二款常被定位為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前的反跟蹤前哨規範,適用於程度尚未達跟騷法門檻的跟追情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共場所「跟在後面」要怎麼證明是跟追不是巧合?

三個要素:路徑重複(你轉幾次彎對方都跟著)、時間持續(超過合理的同方向路程)、對方知道你在意(你回頭看過、改變路線、進過店家)。這三個要素加上你的明確勸阻,足以構成本條第二款。當下用手機開始錄製移動軌跡,事後可匯出檔案,比口頭描述有力得多。

Q2前男友持續傳訊息、找我,但人沒有出現,這條用得到嗎?

本條第二款針對實體跟追,純線上騷擾用不到,要走跟蹤騷擾防制法(111年6月施行),它把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反覆違反意願的行為都納入。建議先到派出所做跟蹤騷擾警告,這是日後聲請保護令甚至刑事追訴的前置動作。

Q3被人在不知情下「灌酒到斷片」算不算施以藥物?

看情況。社交場合自願喝醉很難套用本條;但若對方在飲料中加入你不知道的成分,或趁你意識不清持續灌酒到失去判斷力,第一款的無正當理由施以藥物就可能成立,且常會升級為刑法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罪。意識不清時飲料一定要送驗,採尿要在72小時內。

Q4有人跟蹤我怎麼辦?

先進有人有監視器的場所,錄影並明確說「請你停止跟著我」,再撥110要求到場製作筆錄、索取受理證明。

Q5社會秩序維護法89條是什麼?

處罰跟追勸阻不聽與施催眠術、施以藥物兩種行為,最高三萬元罰鍰,是反跟蹤的行政前哨規範。

Q6什麼叫經勸阻不聽?

被害人明確表達拒絕或要求停止後,行為人仍繼續跟追,是第二款成立的核心要件。

Q7申誡是什麼處罰?

社維法中最輕的處罰,以書面或言詞告誡,不罰錢但留有官方紀錄。

Q8被跟追要怎麼蒐證?

當下手機錄影記錄時間地點與明確勸阻語句,並開啟移動軌跡記錄事後匯出,比事後口頭描述有力。

Q9社維法89條怎麼報案?

進安全場所後撥110,要求警察到場製作筆錄並索取受理證明,這是建檔與後續追訴依據。

Q10違反89條罰多少錢?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114年修法後上限自3千提高為3萬。

Q11收到處分書不服怎麼辦?

5日內向警察機關聲明異議(社維法第55條),主張沒有勸阻或有正當理由。

Q12社維法89條 vs 跟蹤騷擾防制法哪個有利?

89條快速但只是行政罰;跟騷法可聲請保護令、有刑責,情節升級時走跟騷法壓力更大,常雙軌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ocial_order_89anti_stalking_act
法律性質行政罰(罰鍰或申誡)刑事處罰(可處有期徒刑)
行為範圍限實體跟追含人員、車輛、電子通訊、網路等八類
成立要件經勸阻不聽反覆持續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
保護措施無保護令可聲請保護令
罰度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年以下徒刑,攜帶凶器加重至五年

social_order_89

法律性質
行政罰(罰鍰或申誡)
行為範圍
限實體跟追
成立要件
經勸阻不聽
保護措施
無保護令
罰度
三萬元以下罰鍰

anti_stalking_act

法律性質
刑事處罰(可處有期徒刑)
行為範圍
含人員、車輛、電子通訊、網路等八類
成立要件
反覆持續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
保護措施
可聲請保護令
罰度
一年以下徒刑,攜帶凶器加重至五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ストーカー行為等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2条・第3条(つきまとい等の規制)
韓國스토킹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2조·제3조(스토킹행위)
中國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2条(多次发送干扰信息、跟踪偷窥等)
德國StGB § 238(Nachstellung)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2-33-2-2(harcèlement moral)
美國18 U.S.C. § 2261A(Stalking)+ 各州 anti-stalking statu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00629 制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立法理由一、為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並防止不法,本條第一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醫療行為以外之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   二、本條第二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禁止跟追他人之後,或盯梢婦女等行為,以免妨害他人之自由行動。

(1140527 修正)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立法理由為提高懲罰嚇阻效果,爰將罰鍰修正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 罰鍰名詞
  • 申誡名詞
(0800629 制定)

一、為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並防止不法,本條第一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醫療行為以外之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   二、本條第二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禁止跟追他人之後,或盯梢婦女等行為,以免妨害他人之自由行動。

(1140527 修正)

為提高懲罰嚇阻效果,爰將罰鍰修正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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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