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8 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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