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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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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cation1711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第四章妨害他人身體財產,都沒有拘留罰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