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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87

快速跳轉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對加暴行於人、互相鬥毆、意圖鬥毆而聚眾三種行為處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不以受傷為要件。

Q · 推人但對方沒受傷,會被罰嗎?

會,推一把就算加暴行,最高罰一萬八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一款「加暴行於人」,不要求造成傷害結果,只要對人施加暴力動作(推、抓、潑水、丟物)即可成立,最高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罰鍰。這與刑法第277條傷害罪需要傷害結果完全不同。第二款「互相鬥毆」雙方都罰,第三款「意圖鬥毆而聚眾」甚至還沒動手就可成立。收到裁處書5日內可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白話解讀

你以為「動手打人」一定是刑法的事。沒錯,傷害罪(刑法 277 條)是核心。但社維法 87 條盯的是另一個空間:你打了人但對方沒受傷、或者傷得很輕、或者你只是「動手但被擋住」、或者根本還沒打成只是「準備要打」。這些情境刑法管不到或不想管(檢察官會用「微罪不舉」),但 87 條直接適用,最高罰一萬八千元。三款各自切一塊:第一款「加暴行於人」是動手但未造成可訴的傷害,例如推一把、抓住對方手臂、潑水。第二款「互相鬥毆」是雙方都有動手但傷勢輕微。第三款最特別:「意圖鬥毆而聚眾」,你還沒打但已經叫人來、約地點,警察就可以動手。這條是台灣街頭文化的法律基礎建設:年輕人約架、廟會衝突、夜店糾紛,警察用這條提前介入,不等真的有人受傷才動。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為妨害他人身體財產的行政罰規範,列三款行為:加暴行於人(動手但未致可訴傷害)、互相鬥毆(雙方輕微肢體衝突)、意圖鬥毆而聚眾(尚未動手但已集結),均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使公權力得在傷害結果發生前提早介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推人一把但對方沒受傷會被罰嗎?

會。第87條第一款的「加暴行於人」不要求受傷結果,只要對人施加暴力動作就成立,最高罰一萬八千元,與刑法傷害罪需要傷害結果不同。被推的一方若立即就醫驗傷,可把案件從行政罰升級為刑事傷害罪,談和解的籌碼差距很大。

Q2打群架兩邊都會被罰嗎?我是被打的!

若你有還手,第二款「互相鬥毆」會落在你身上,與對方一起被罰。被打不還手是純被害人,可走刑法傷害罪追訴;還手就成了「互相」。除非能證明完全的正當防衛,否則「我只是還手」幾乎無法免責。當下立即報警並表明不還手、要報警,會讓你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Q3在LINE群組約打架但沒去成也會被罰嗎?

若有明確的聚眾意圖、地點、時間與人員集結事實,即使最後沒打成,第三款「意圖鬥毆而聚眾」仍可能成立。警察會看是否真的集結到場、有無準備工具、有無具體目標對象。LINE、IG、Telegram 對話截圖都會成為證據,私訊不是法律真空,截圖一旦流出後果與現場喊出來一樣。

Q4社維法87條是什麼?

規範加暴行於人、互相鬥毆、意圖鬥毆而聚眾三款行為,處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不以受傷為要件。

Q5加暴行於人是什麼意思?

對他人施加暴力動作如推、抓、潑水、丟物,不需造成傷害結果即成立。

Q6意圖鬥毆而聚眾要怎麼認定?

看有無聚眾鬥毆意圖、地點時間人員集結事實、是否準備工具與具體目標對象。

Q7社維法87條和刑法傷害罪差在哪?

87條是行政罰、不看傷害結果;刑法277條是刑事追訴、需有傷害結果。一事件可能同時觸發。

Q8被依社維法87條裁罰怎麼辦?

確認款別→蒐集監視器與通訊紀錄→評估正當防衛或無共同意圖抗辯→5日內向簡易庭聲明異議。

Q9被推被打怎麼提高求償籌碼?

立即就醫取得驗傷單,把案件從行政罰升級為刑法傷害罪,並保全監視器與目擊者。

Q10聲明異議要花多少錢、多久?

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時效為收到裁處書5日內,程序簡便,無高額裁判費。

Q11怎麼證明自己只是被動防衛?

保留報警紀錄、明確表達不還手要報警的證據,並調閱監視器還原是誰先動手。

Q12社維法87條 vs 刑法277條傷害罪哪個重?

刑法277條重,是刑責;87條是行政罰錢。有驗傷單通常走刑法,無傷害結果才落87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行為態樣是否需受傷結果是否雙方都罰典型情境
第一款 加暴行於人對人施暴但未致可訴傷害否(行為人)推一把、潑水、丟物
第二款 互相鬥毆雙方輕微肢體衝突互推扭打、輕微擦傷
第三款 意圖鬥毆而聚眾尚未動手已集結待鬥依現場參與認定約架到場、帶傢伙集結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對照)造成傷害結果視個案驗傷單成立傷害

行為態樣

第一款 加暴行於人
對人施暴但未致可訴傷害
第二款 互相鬥毆
雙方輕微肢體衝突
第三款 意圖鬥毆而聚眾
尚未動手已集結待鬥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對照)
造成傷害結果

是否需受傷結果

第一款 加暴行於人
第二款 互相鬥毆
第三款 意圖鬥毆而聚眾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對照)

是否雙方都罰

第一款 加暴行於人
否(行為人)
第二款 互相鬥毆
第三款 意圖鬥毆而聚眾
依現場參與認定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對照)
視個案

典型情境

第一款 加暴行於人
推一把、潑水、丟物
第二款 互相鬥毆
互推扭打、輕微擦傷
第三款 意圖鬥毆而聚眾
約架到場、帶傢伙集結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對照)
驗傷單成立傷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軽犯罪法第1条(暴行・闘争・集合等の秩序罰)
韓國경범죄 처벌법 제3조(폭행 등 경미한 질서위반)
中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聚众斗殴等寻衅滋事)、第43条(殴打他人)
德國StGB § 231(Beteiligung an einer Schlägerei,鬥毆參與);輕微暴力一般循 § 223 處理
法國Code pénal art. R624-1/R625-1(violences légères,輕微暴力違警罪)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250.1(disorderly conduct/affray)、§ 211.1(simple assaul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00629 制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禁止一切暴行,以保護人之身體安全。   二、本條第二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禁止互相鬪毆,以免妨害他人身體。   三、本條第三款參考日本輕犯罪法第一條第二十九款規定,以預防群眾鬪毆案件之發生,消弭事故於無形,亦即聚眾意圖鬪毆而尚未發生實害之前,而為警察人員發現者,即予取締。

(1091229 修正)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立法理由序文句首「左」字修正為「下」及刪除「三日以下拘留或」等文字。

  • 罰鍰名詞
  • 意圖名詞
(0800629 制定)

一、本條第一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禁止一切暴行,以保護人之身體安全。   二、本條第二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禁止互相鬪毆,以免妨害他人身體。   三、本條第三款參考日本輕犯罪法第一條第二十九款規定,以預防群眾鬪毆案件之發生,消弭事故於無形,亦即聚眾意圖鬪毆而尚未發生實害之前,而為警察人員發現者,即予取締。

(1091229 修正)

序文句首「左」字修正為「下」及刪除「三日以下拘留或」等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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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