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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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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處罰媒合性交易,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情節重大加重至五日,比自行從事的第80條更重。

Q · 幫人牽線性交易,會比自己從事罰更重嗎?

會。社維法81條專罰媒合,併罰拘留,比第80條重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第一款,媒合性交易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得加重拘留至五日。相較第80條對自行從事者僅處三萬元以下罰鍰,本條對中間媒合者額外加上人身拘留,立法邏輯是把管制重心放在剝削源頭的中間人。若媒合涉及圖利、強迫或未成年,則升級為刑法第231條的刑事責任。

白話解讀

如果你以為「自己賣」和「介紹別人賣」在法律上罰得差不多,這條會打破這個錯覺。同樣是性交易議題,自己從事的人最多罰三萬元(第80條),但介紹的人,罰金跳到一萬到五萬,還要加拘留三天,情節重大甚至到五天。立法者的邏輯是:剝削的源頭是中間人,而不是自願從事的個人。所以這條的火力幾乎全部對著「媒合」的角色——傳統上叫皮條客、馬伕、人蛇集團,現代版本是色情仲介、應召業者、甚至是某些以「介紹工作」為名的網路平台。這條跟刑法第231條的「圖利使人為性交易」是上下游關係:本條處罰行政層級的單純媒合,刑法處罰有「圖利」目的或涉及未成年、強迫的重大案件。差別在於有沒有「組織性」、「強迫性」、「持續性」。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為性交易管制的加重類型,處罰兩種行為:媒合性交易,以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相較同法第80條對自行從事者僅科罰鍰,本條對媒合者併科拘留,反映立法者對中間剝削行為的加重評價,並與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易形成行政罰與刑事罰的上下游關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幫朋友牽線會被罰嗎?

看內容。若牽線時有具體對價資訊(價錢、地點、時間、服務內容),警方可能認定為媒合而落入社維法第81條;若只是介紹兩人認識而無性交易的具體安排,通常不構成。實務上警方判斷的關鍵是對話紀錄裡有沒有金額或服務的具體描述。

Q2媒合和圖利使人性交易有什麼不同?

本條的媒合是行政罰(最重拘留五日併罰鍰),刑法第231條的圖利使人為性交易是刑事罪(最重五年有期徒刑)。差別在於刑法版本要求圖利意圖、引誘容留媒介等具體行為,且通常涉及組織性、持續性的營利。被傳喚時第一件事是確認適用法條,因為這決定案件所有後續走向。

Q3沒收錢也算媒合嗎?

算。本條不以收費或營利為要件,媒合本身即構成違反,不需要證明從中獲利。但若是收錢媒合且有營利意圖,會升級到刑法第231條,刑度跳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提示:是否收費,往往是社維法與刑法的分水嶺之一。

Q4社維法81條是什麼?

處罰媒合性交易與意圖媒合而拉客的行政罰條文,併科拘留與一到五萬元罰鍰,比第80條對個人從事者更重。

Q5媒合性交易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介紹、撮合、安排或聯繫使性交易雙方接觸促成交易之行為,不以收費或營利為要件。

Q6什麼叫意圖媒合而拉客?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基於媒合性交易的主觀意圖而招攬,落入本條第二款。

Q7社維法81條跟第80條差在哪?

第80條罰自行從事者(三萬元以下罰鍰),第81條罰媒合者(拘留併罰一到五萬),對中間人加重。

Q8被指控媒合性交易怎麼辦?

先釐清是社維法行政罰還是刑法231條刑事罰,保全對話與金流紀錄,律師陪同下才製作筆錄。

Q9媒合性交易罰金怎麼算?

拘留三日以下+罰鍰一萬至五萬元,情節重大得加重拘留至五日,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Q10對裁處不服怎麼救濟?

裁處書送達後5日內依社維法第55條向簡易庭聲明異議。

Q11怎麼證明對方在媒合?

靠對話紀錄中的價錢、地點、時間、服務描述,或收款紀錄等客觀證據;單純口頭指認不足。

Q12媒合 vs 圖利使人為性交易哪個重?

圖利重得多。媒合是行政罰(最重拘留五日),圖利是刑法231條刑事罪(最重五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80條(從事)第81條(媒合)刑法第231條(圖利)
規範對象自行從事性交易者媒合或拉客者意圖營利引誘容留使人為性交易者
性質行政罰行政罰刑事罪
處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三日以下拘留併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重大加重至五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鍵要件性交易行為促成交易接觸(不以收費為必要)圖利意圖+引誘容留媒介+組織持續性

第80條(從事)

規範對象
自行從事性交易者
性質
行政罰
處罰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關鍵要件
性交易行為

第81條(媒合)

規範對象
媒合或拉客者
性質
行政罰
處罰
三日以下拘留併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重大加重至五日
關鍵要件
促成交易接觸(不以收費為必要)

刑法第231條(圖利)

規範對象
意圖營利引誘容留使人為性交易者
性質
刑事罪
處罰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鍵要件
圖利意圖+引誘容留媒介+組織持續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売春防止法 第6条(周旋等の禁止)
韓國성매매처벌법 제19조(성매매알선 등 행위)
中國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67条(介绍卖淫)
德國StGB § 181a(Zuhälterei,刑事罪,非行政罰)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5-5(proxénétisme,刑事罪)
美國各州 pandering/promoting prostitution 法(如 Cal. Penal Code § 266h,多為刑事罪)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00629 制定)

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本條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規定對媒合暗娼賣淫者之處罰。媒合乃於異性之間,通達意思,促成姦、宿之機會,不論男女,從中媒合,均構成本條之行為。

(1001104 修正)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拘留名詞
  • 罰鍰名詞
  • 性交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 公眾名詞
  • 意圖名詞
(0800629 制定)

本條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規定對媒合暗娼賣淫者之處罰。媒合乃於異性之間,通達意思,促成姦、宿之機會,不論男女,從中媒合,均構成本條之行為。

(1001104 修正)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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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1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