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2 條(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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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處罰公共場所乞討不聽勸阻、及唱演淫詞穢劇等妨害善良風俗行為,場所情節重大或再犯得勒令歇業。
Q · 我的場所有表演被檢舉淫詞穢劇,會被罰嗎?
會,且場所經營者最重可被勒令歇業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等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若表演場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對表演者是個人罰鍰,對場所經營者卻可能是整間店關門的最重處分。
深度解讀
這條看起來很「老派」:禁止乞討、禁止表演淫詞穢劇。但別小看它,2024 年警方查獲的脫衣酒店、地下牛肉場、夜店裸體表演,用的就是這條。它的關鍵不在「乞討」(實務上很少裁處),而在第二款的「淫詞穢劇」。問題是,什麼叫「淫詞」?什麼叫「穢劇」?條文沒有定義,全靠警察和法官的主觀判斷。一場演出在大稻埕的小劇場叫「藝術」,移到信義區夜店叫「妨害善良風俗」,這條的彈性極大,也因此被批評有「執法選擇性」的問題。最重要的是第二項:如果表演場所是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情節重大或再犯,可以停業甚至勒令歇業。對業者來說,這比個人的拘留處罰可怕得多——一張勒令歇業的命令,可能讓你經營多年的店一夕關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拘留名詞
- 罰鍰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 公眾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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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