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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2 條(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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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
  2. 2.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處罰公共場所乞討不聽勸阻、及唱演淫詞穢劇等妨害善良風俗行為,場所情節重大或再犯得勒令歇業。

Q · 我的場所有表演被檢舉淫詞穢劇,會被罰嗎?

會,且場所經營者最重可被勒令歇業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等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若表演場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對表演者是個人罰鍰,對場所經營者卻可能是整間店關門的最重處分。

深度解讀

這條看起來很「老派」:禁止乞討、禁止表演淫詞穢劇。但別小看它,2024 年警方查獲的脫衣酒店、地下牛肉場、夜店裸體表演,用的就是這條。它的關鍵不在「乞討」(實務上很少裁處),而在第二款的「淫詞穢劇」。問題是,什麼叫「淫詞」?什麼叫「穢劇」?條文沒有定義,全靠警察和法官的主觀判斷。一場演出在大稻埕的小劇場叫「藝術」,移到信義區夜店叫「妨害善良風俗」,這條的彈性極大,也因此被批評有「執法選擇性」的問題。最重要的是第二項:如果表演場所是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情節重大或再犯,可以停業甚至勒令歇業。對業者來說,這比個人的拘留處罰可怕得多——一張勒令歇業的命令,可能讓你經營多年的店一夕關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拘留名詞
  • 罰鍰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 公眾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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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2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