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5 條(妨害公務之處罰(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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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ay88921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簡易庭管轄
pokerface62007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規範目的,係保障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藉以維護法治國之效能。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