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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5 條(妨害公務之處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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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維法第85條處罰妨害公務四行為:顯然不當言行相加、聚眾喧嘩礙公務、謊報災害、無故濫打110經勸阻不聽,最高拘留或罰一萬二千元。

Q · 跟警察起爭執,沒打人也沒罵髒話,會被罰嗎?

可能。社維法 85 條第一款盯的就是這個灰色地帶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一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即使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仍可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用手指著警察、把證件丟向他、用挑釁口吻打斷執法,都可能踩線。重點是「在那個公務場合是否顯然不當」,不是有沒有動手。

深度解讀

你跟警察、戶政人員、區公所職員發生衝突,當下你罵了幾句、推了一下、揮手指著他大聲說話。你以為自己「只是情緒激動」,沒打人、沒罵髒話,應該沒事。錯了。社維法 85 條盯的就是這個「還沒到刑法妨害公務(刑法 135 條)但已經很煩」的灰色地帶。最高拘留三日或一萬二千元罰鍰,比 84 條重一階。重點來了:第四款的「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是 105 年新增的,這代表你如果因為「叫不到計程車」、「鄰居吵」、「想找警察聊天」之類的事打 110,警察會先勸阻,第二次第三次再打,就直接適用這條。社維法的這條,是國家公權力跟人民日常摩擦的最前線。它的射程範圍比你想的廣,但門檻也比你想的明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拘留名詞
  • 罰鍰名詞
  • 脅迫名詞
  • 故意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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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