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5 條(妨害公務之處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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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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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維法第85條處罰妨害公務四行為:顯然不當言行相加、聚眾喧嘩礙公務、謊報災害、無故濫打110經勸阻不聽,最高拘留或罰一萬二千元。
Q · 跟警察起爭執,沒打人也沒罵髒話,會被罰嗎?
可能。社維法 85 條第一款盯的就是這個灰色地帶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一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即使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仍可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用手指著警察、把證件丟向他、用挑釁口吻打斷執法,都可能踩線。重點是「在那個公務場合是否顯然不當」,不是有沒有動手。
深度解讀
你跟警察、戶政人員、區公所職員發生衝突,當下你罵了幾句、推了一下、揮手指著他大聲說話。你以為自己「只是情緒激動」,沒打人、沒罵髒話,應該沒事。錯了。社維法 85 條盯的就是這個「還沒到刑法妨害公務(刑法 135 條)但已經很煩」的灰色地帶。最高拘留三日或一萬二千元罰鍰,比 84 條重一階。重點來了:第四款的「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是 105 年新增的,這代表你如果因為「叫不到計程車」、「鄰居吵」、「想找警察聊天」之類的事打 110,警察會先勸阻,第二次第三次再打,就直接適用這條。社維法的這條,是國家公權力跟人民日常摩擦的最前線。它的射程範圍比你想的廣,但門檻也比你想的明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拘留名詞
- 罰鍰名詞
- 脅迫名詞
- 故意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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