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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85妨害公務之處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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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維法第85條處罰妨害公務四行為:顯然不當言行相加、聚眾喧嘩礙公務、謊報災害、無故濫打110經勸阻不聽,最高拘留或罰一萬二千元。

Q · 跟警察起爭執,沒打人也沒罵髒話,會被罰嗎?

可能。社維法 85 條第一款盯的就是這個灰色地帶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一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即使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仍可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用手指著警察、把證件丟向他、用挑釁口吻打斷執法,都可能踩線。重點是「在那個公務場合是否顯然不當」,不是有沒有動手。

白話解讀

你跟警察、戶政人員、區公所職員發生衝突,當下你罵了幾句、推了一下、揮手指著他大聲說話。你以為自己「只是情緒激動」,沒打人、沒罵髒話,應該沒事。錯了。社維法 85 條盯的就是這個「還沒到刑法妨害公務(刑法 135 條)但已經很煩」的灰色地帶。最高拘留三日或一萬二千元罰鍰,比 84 條重一階。重點來了:第四款的「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是 105 年新增的,這代表你如果因為「叫不到計程車」、「鄰居吵」、「想找警察聊天」之類的事打 110,警察會先勸阻,第二次第三次再打,就直接適用這條。社維法的這條,是國家公權力跟人民日常摩擦的最前線。它的射程範圍比你想的廣,但門檻也比你想的明確。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為妨害公務的行政罰規範,處罰四種行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以顯然不當言詞或行動相加(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聚眾喧嘩致礙公務、故意謊報災害、無故撥打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本條填補刑法妨害公務罪高門檻與日常摩擦之間的灰色地帶,最高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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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罵警察「廢物」會構成這條嗎?

看情況。單純說「廢物」可能已經到了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的程度,反而比社維法85條更重。85條第一款的射程是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實務上的灰色地帶是諷刺性、挑釁性言語但還沒到明確侮辱字眼。跟警察衝突時,「你們警察都這樣」、「我要去告你」通常落在85條範圍,但「廢物」、「垃圾」這種直接侮辱會跳級到刑法。

Q2打110報案幾次會被罰?

沒有固定次數,關鍵是「經勸阻不聽」。實務上警察會先口頭勸阻並做紀錄,第二次以後再打就可能適用第四款。什麼算「無故」也是爭點。如果你真的有緊急狀況,講清楚「人身安全」、「正在發生的犯罪」這幾個關鍵詞,會大幅降低被認定為無故的風險。

Q3在派出所大聲質疑警察的執法方式算犯這條嗎?

如果你只是大聲但內容是合理的法律爭議(例如質疑搜索程序、要求出示證件),通常不構成,因為合理的權利主張不算「不當」。但如果開始拍桌、罵髒話、影響其他洽公民眾,就會落入第二款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在公務場所表達不滿時,用「我要陳情、我要找你們主管、我要寄存證信函」這類正式話術,永遠比情緒性發洩安全。

Q4社維法 85 條罰多少?

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比84條重一階;拘留依本法總則以5日為上限。

Q5社維法 85 條是什麼?

妨害公務的行政罰,處罰顯然不當言行、聚眾喧嘩、謊報災害、無故濫打110四種行為,是刑法妨害公務罪的前置緩衝層。

Q6什麼叫「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

在公務執行場合明顯不適當、但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的言行,如用手指公務員、丟擲證件、挑釁打斷執法。

Q7社維法 85 條的公務員包含哪些人?

不只警察,還包含區公所職員、戶政人員、稅務員、衛生稽查員、交通稽查員等依法執行職務者。

Q8社維法 85 條被裁罰怎麼救濟?

收到裁處書5日內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社維法55條),逾期無法翻盤。

Q9怎麼證明自己沒有「顯然不當」?

蒐集現場錄影、錄音、證人,並檢視公務員當下是否依法執行職務、有無程序瑕疵。

Q10無故撥打110幾次才會被罰?

無固定次數,關鍵是經警察勸阻並做紀錄後仍繼續無故撥打,才適用第四款。

Q11跟公務員有爭議怎麼表達才不踩線?

用「我要陳情、提異議、申訴、寄存證信函」等正式話術,把對方推到必須依法回應的位置,比情緒性發洩安全。

Q12社維法 85 條 vs 刑法 135 條妨害公務罪差在哪?

刑法135要施強暴脅迫、是刑事罪;85條是還沒動手的行政罰緩衝層,後果為拘留或罰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軽犯罪法第1条(虚偽申告・業務妨害等)/刑法95条(公務執行妨害罪)
韓國경범죄 처벌법 제3조(거짓신고·관공서 주취소란 등)
中國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23条(扰乱机关单位秩序)、第25条(谎报险情·警情)
德國§ 145 StGB(Missbrauch von Notrufen);廣義妨害公務見 § 113 StGB(Widerstand gegen Vollstreckungsbeamte)
法國Code pénal art. 322-14(fausse alerte)/art. 433-5(outrage à personne dépositaire de l'autorité publique)
美國各州 disorderly conduct/false report to law enforcement 法規(參考 Model Penal Code § 250.2 disorderly condu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00629 制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即構成本款妨害公務之行為,因其有礙於國家權力之行使,妨害國家法益,故應予以處罰,但如情節重大,已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應依刑法處斷。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如有聚眾喧嘩,致公務員心神不寧,於公務之進行,自有妨礙,故本條第二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視定,予以禁止。   三、謊報災害,常使公務員疲於奔命,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故參考日本輕犯罪法第一條第十六款為本條第三款之規定。

(1050513 修正)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立法理由一、現行消防法已有針對無故撥打火警電話(119)者之相關罰則,對於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者卻無任何法令有所規範及罰則,造成確有緊急事件之民眾於撥打報案專線時,卻遇到忙線狀況,因此對於濫打報案專線者,實有必要予以裁罰,以達嚇阻之效。   二、綜上所述,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增訂第四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嚇阻惡意濫打報案專線之不肖人士。另為衡平處罰寬嚴,刪除序文中「三日以下」等4字。

  • 拘留名詞
  • 罰鍰名詞
  • 脅迫名詞
  • 故意名詞
(0800629 制定)

一、本條第一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即構成本款妨害公務之行為,因其有礙於國家權力之行使,妨害國家法益,故應予以處罰,但如情節重大,已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應依刑法處斷。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如有聚眾喧嘩,致公務員心神不寧,於公務之進行,自有妨礙,故本條第二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視定,予以禁止。   三、謊報災害,常使公務員疲於奔命,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故參考日本輕犯罪法第一條第十六款為本條第三款之規定。

(1050513 修正)

一、現行消防法已有針對無故撥打火警電話(119)者之相關罰則,對於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者卻無任何法令有所規範及罰則,造成確有緊急事件之民眾於撥打報案專線時,卻遇到忙線狀況,因此對於濫打報案專線者,實有必要予以裁罰,以達嚇阻之效。   二、綜上所述,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增訂第四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嚇阻惡意濫打報案專線之不肖人士。另為衡平處罰寬嚴,刪除序文中「三日以下」等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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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