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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二 於人煙稠密處所,或不遵禁令,燃放煙火或其他火器者。 三 當水火或其他災變之際,經官署令其防護救助,抗不遵行者。 四 於房屋近傍或山林田野無故焚炎者。 五 疏縱瘋人或危險獸蟲奔突道路,或闖入公私建築物者。 六 死於命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告官署勘驗,私行殮葬,或移置他處者。 七 未經官署許可,無故攜帶兇器者。 八 無故鳴槍者。 九 未經官署許可,舉行賽會或在公共場所演戲者。 十 旅店、會館或其他供眾人住宿處所之主人或管理人,確知投宿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不密報官署者。 十一 營工商業不遵法令之規定者。 十二 經官署定價之物品加會販賣者。 前項第十款第十二款之違警並得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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